关于开展2016年度职业病危害
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安健〔2016〕7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职责,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在全面总结2015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定于2016年4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围绕“十三五”和2016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客观评估各市(含绥中、昌图县,下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推动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提升监管效能,为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目标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二、评估组织
本年度职业病危害评估采取各市自评、省局督导检查的方式进行。各市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组(以下简称市评估组),自行对辖区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评估。省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督导组(以下简称省评估督导组),对各市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参加本年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的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18号,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务网站下载)要求开展工作,不再参加省局组织的此次评估。
三、评估方法
本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绥中、昌图县和其他各县(市、区)分别提供不少于50家的备选用人单位。各市评估组结合本地实际选择辖区内2个以上县(市、区),各抽取20家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各抽取5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绥中、昌图县将全县作为评估对象,从备选用人单位中抽取20家企业进行资料审查,抽取5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各市评估组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另行公布)核定有关县(市、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评估分数。
省评估督导组选择部分市,从备选用人单位中各抽取3-6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照评估标准核定各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评估分数。
四、评估材料
(一)参加评估的县(市、区)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二)备选用人单位在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最新版);
2.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职业卫生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培训证书或培训记录);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职业卫生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培训证书或培训记录);
4.2016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记录和考核试卷);
5.2015-2016年度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汇总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员工不足10人的应全部提交);
6.2015-2016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或现状评价报告;
7.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情况的汇总表,以及各公告栏照片或复印件。
五、评估指标
(一)用人单位申报数据正确率。指用人单位申报表中信息(主要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害人数)与检测、评价报告信息相一致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用人单位数量之和,下同)的比率。
(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四)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七)职业卫生公告栏设置率。指有效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阶段(2016年4-6月)。
1.各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方案,对评估工作进行部署,组建评估组,确定评估组成员和评估日程安排,开展评估人员培训。
2.各县(市、区)按照本市评估工作方案要求,确定备选用人单位,将名单(格式见附件)上报市局,并组织备选用人单位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请各市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二)评估实施阶段(2016年7-8月)。
1.各市评估组于评估实施前10个工作日选定参加评估的县(市、区),抽取参加评估的企业,并将接受资料审查的企业名单反馈有关县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现场检查企业名单,在评估组抵达受检县(市、区)后告知有关县级安全生产监管局。
2.各市评估组按照评估要求,对有关企业开展评估,对照评估标准核定评估分数。同时,对有关县(市、区)重点行业专项治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情况以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设置情况进行核查。
3.除参加评估的县(市、区)外,各市评估组还要从辖区内其他县(市、区)随机抽取2-3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了解该地区评估准备工作开展情况。
请各市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各县(市、区)备选用人单位汇总名单(Excel格式电子版)报送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三)省评估督导组抽查阶段(2016年9-10月)。
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会同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并从部分市、县抽取人员成立省评估督导组,选择部分市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并对各市基础建设、专项治理以及监督管理档案设置等重点工作进行督查。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行周密的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评估工作开展。具体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确保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实际工作状况。各类评估检查用表样式由省局统一制定,各市不得随意更改;各县(市、区)备选用人单位名单上报后不得更改。
(二)突出重点行业。各地推荐的备选用人单位应覆盖大、中、小、微型企业,且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占到70%以上。有陶瓷生产或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的地区,应重点将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纳入评估范围;没有上述两类企业的地区,应重点将本地区本年度开展专项治理行业企业纳入评估范围。已参加过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企业,不再纳入本年度评估范围。
(三)全面推进工作。各地在进行评估准备时,要督促备选用人单位对照评估项目认真做好自查自改,力争通过评估推动所有备选企业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求。同时,要按照《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等相关档案样式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3〕84号)要求,建立所有备选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四)及时总结通报。评估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结果及有关重点工作核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并下发通报。请各市于2016年9月25日前将有关通报及现场检查企业的问题清单报送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温海梁,024-86896499〈传真〉;电子邮箱:zhianchu.aj@ln.gov.cn)。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