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62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督促中央企业总部及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下属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作为行业排头兵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范围是2012—2015年中央企业总部及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下属单位等投资建设,经各级人民政府核准或备案的,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请各中央企业对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检查上述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请各中央企业及时开展自查工作,按建设项目立项层级分别填写汇总表。其中,由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填报《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填报《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计划后填报《未按规定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整改计划表》(见附件3)。 各中央企业要在 (二)检查阶段。2016年7—12月,我局将对各中央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并抽取部分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1.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通过自查活动全面了解本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正。 2.各中央企业要按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进行自查,对未按规定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整改计划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间和保障措施等。 3.各中央企业要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资料汇总及项目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处罚。 联系人及电话:崔向兰,010-64463620。 附件: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 2.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情况汇报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