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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喷漆房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016-4-6 23:35|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875| 评论: 0

摘要: 喷漆房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2015年12月23日,禅城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宝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喷漆房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总经理黄某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 ...

 喷漆房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015年12月23日,禅城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宝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喷漆房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总经理黄某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黄某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该单位在喷漆房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措施及依据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禅城区安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专家说法

安全警示标志能提高作业人员注意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必须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要做到"安全第一",就要防止一切麻痹松懈的思想,例如,对于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可能不够清楚,或者常常忽视,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提醒,这看似不大的问题,也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相应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使其能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性,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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