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安监职安健〔2016〕1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和急性重大职业性中毒事故。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现就我省开展2016年度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2016年度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隐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防止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和急性重大职业性中毒事故,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总体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严格执法、零容忍、重实效”的要求,确定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做到精准确定检查对象、精准制定检查内容、精准采取检查方式、精准调配监管力量、精准排查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任务 (一)重点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及加工、建材、建筑、电子制造等行业领域中央在黔及省属重点企业;重点检查铜仁市涉汞、涉锰企业和黔东南州金属冶炼企业。 (二)对2015年通报的16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回头看”检查;对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服务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对近几年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对企业的执法检查。检查企业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情况和《贵州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列出的10个方面60项内容,并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现状评价情况。 2、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3、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入厂(矿)、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 4、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按规定进行设置,防护效果是否达到要求。 5、劳务承包或派遣从业人员是否按本单位员工一样进行管理、教育培训、个体防护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等健康措施。 (二)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专职技术人员管理、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评价报告公开、实验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检查。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国资监管、能源等部门排查近几年建设项目,建立台账,对项目是否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验收工作进行检查。 五、时间安排 全年采取“双随机、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执法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比照省安全监管局以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及加工、建材、建筑、电子制造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确定重点地区和企业,开展精准执法检查。要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明确要求,逐级抓好执法检查工作的落实。 (二)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的,要责令企业停止作业,认真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因整改不落实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三)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的规定,检查中发现建设项目未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要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运行的,要责令建设单位补做缺项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运行的,要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对建设单位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执法检查计划和总结分别于4月10日前和12月2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