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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6-3-18 22:42|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552| 评论: 0

摘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全面掌握“十二五”期间的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总体情况,20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1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掌握“十二五”期间的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总体情况,2014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连续两年开展了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经研究,定于20163月至9月,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对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目标要求,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二、评估组织

主要采取省际互评的方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职业健康司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有关人员组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评估组(以下简称总局评估组),负责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每个省级单位分别抽调1名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组成8个评估小组,负责实施现场评估工作。

三、评估方法

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具体评估指标见附件1)。

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征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现状等因素进行筛选,向总局评估组推荐4个备选评估市(地),总局评估组从中抽取2个市(地)作为评估对象(之前已评估过的除外)。被确定为评估对象的市(地)根据本地区用人单位的行业、规模构成比例等情况,原则上提供不少于300家正常生产经营的备选用人单位的电子版名录(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县<>、所属行业、规模类型以及登记注册类型等基础信息),名录上报后不可更改。总局评估组从每个评估市(地)提供的备选用人单位名录中分别选取50家和5家,由评估小组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

现场评估完成后,各评估小组将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有关资料(清单见附件2)以邮寄方式报送总局评估组,总局评估组将对照评估标准,确定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四、评估材料准备

(一)省级安全监管局提供下列材料:

1.本地区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名录;

2.本地区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录;

3.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总结。

(二)市(地)级安全监管局提供:

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总结。

(三)接受集中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见附件3);

3.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4.主要负责人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2015年度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需要包括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等过程性文件;

7.3年(2013-2015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8.2015年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9.2年(2014-2015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10.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一览表,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等的复印件资料;

11.2015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四)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要当场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

3.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4.主要负责人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2015年度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需要包括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等过程性文件;

7.3年(2013-2015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8.2015年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9.2年(2014-2015年)内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0.2015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11.总局评估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阶段(201634月)。

总局评估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计划,确定评估小组人员与日程安排,开展评估人员培训。省级安全监管局向总局评估组提供推荐市(地)名录,总局评估组从中确定评估市(地)。

(二)评估实施阶段(201656月)。

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被评估市(地)提供备选单位名录报总局评估组。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名录总局评估组将于评估实施前10个工作日反馈给省级安全监管局;被评估市(地)现场抽查用人单位名录,由评估小组在该市(地)资料审查工作开始后反馈。

各评估小组按照评估工作计划分批实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现场评估。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679月)。

总局评估组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评估各有关单位得分,确定评估结果,形成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报告,并通报有关情况。

六、相关要求

(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做好评估协助配合,如实提供评估材料。

(二)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16325日前将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联络表(见附件4)、评估市(地)推荐表(见附件5)电子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三)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统计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黄海洪、王延磊,010-6446402264279676〈传真〉;电子邮箱:wangyl@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评估指标说明

2.评估小组寄送资料清单

3.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

4.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联络表

5.评估市(地)推荐表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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