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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职业卫生罚款,企业法人与珠海市香洲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公开“辩论”

2016-3-18 14:38|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369| 评论: 0

摘要: 因不服5万元的罚款,珠海一企业向执法部门提出了听证申请。3月17日,珠海市香洲区安监局就“珠海市蓝海防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举行了听证会。会上,企业法人与区安 ...

因不服5万元的罚款,珠海一企业向执法部门提出了听证申请。3月17日,珠海市香洲区安监局就“珠海市蓝海防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举行了听证会。会上,企业法人与区安监局调查人员就违法事实和处罚方式展开了一场公开“辩论”。根据双方的辩论情况及提交的证据材料,会后,香洲区安监局负责人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1.事件经过:违法职业病防治法,超期未整改

这是香洲区安监局2016年开展的第一场听证会,由区安监局副局长申振军主持。听证会开始,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室主任骆伟峰首先介绍了详细案情。

据介绍,珠海市蓝海防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以下简称“蓝海科技”)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防伪产品和药品的包装,属于印刷行业。去年8月13日,区安监局到该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系列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同日,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由该公司生产经理方木杨和一名行政人员共同签收。

3个月整改期过后,区安监局到蓝海科技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然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于是将案卷移交给局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2月24日,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蓝海科技香洲分公司负责人张霆、厂长方木杨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张霆、方木杨对本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今年3月1日,区安监局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伍万元人民币罚款(该法条的法定处罚额度: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结果:维持原判

“为什么你们来过这么多次,之前从来没提醒我们有违规行为,这次却查出来了?”蓝海科技公司负责人张霆首先提出了质疑。在他看来,区安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及调查取证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到公司检查时没有预约,要求整改时也没通知我本人,因此我一直都不知情,以至于错过整改期。

“企业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我们此前也做过多次宣传和告知,你公司工作人员没向你汇报属于公司管理疏漏。” 区安监局总工程师黄卫民回应称。

随后,张霆又对公司的“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区安监局应从扶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给予警告处罚,不予以经济处罚。

对于张霆提出的质疑,区安监局调查人员一一作出了回应和解释。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员,根据双方的辩论情况及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出了听证报告书,随后将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区安监局负责人审核。区安监局负责人经审核后,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据了解,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如果仍不服,还可以在60天内向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或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辩论焦点

1.不知职业卫生要求,安监局未即时履行职责?

蓝海科技:2013至2015年期间,香洲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多次到我司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从未提及我司职业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未提出我司工作人员要求职业病体检,导致我司认为本单位没有被纳入职业病监管范围,同时,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在此期间主管单位到达现场未提出管理要求,我司也没在意此事。

香洲区安监局:我们2013年从卫生部门接管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后,已经通过新闻、广告多方面进行宣传。2014年1月2日,南屏安监站向珠海市蓝海防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下发了《职业卫生监管管理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并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做好的职业病防治义务等。证据《职业卫生监管管理告知书》也有你们张总的签字。

同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应该主动依法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而不是等待安监局下达责令整改指令后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公司为何被纳入职业病防治主要监管行业?

蓝海科技:首先《职业卫生监管管理告知书》不是我本人签字,字迹不是我的字迹。另外,为什么我们公司2015年会被认定为主要监管行业,我公司产品和生产环境符合环保要求,生产原材料也有相应的环保认证(当事人提交环保认证文书)。最后说明的是你安监部门宣传的广告视频我们没有看到,只是经常关注网络媒体。

香洲区安监局:我们安监部门是对你工作场所的检查,不是你的制造物品进行检测和检查。2015年香洲区安监局根据全市职业病危害排查治理的要求,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其中,2015年6月5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珠海市蓝海防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的摸底调查显示,该公司存在正己烷、三氯乙烯、异丙醇、甲苯、二甲苯、紫外线、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同时指出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基本问题。

调查结果已告知生产经理方木杨,并且方木杨已在调查表签字。综上所述,珠海市蓝海防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应当履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

3.整改文书未送达企业法人,法人不知情?

蓝海科技:安监局的责令整改指令书和复查意见书没有及时送达给企业负责人,当时负责签收的同事未向负责人反映情况,致使负责人不知情,错过整改期限。

香洲区安监局:责令整改指令书和复查意见书都有你们的生产经理方木杨和行政人员周欣颖的签名。我们当时到厂里检查发现了隐患和问题,并口头告诉方经理要把事情转告老板,因为整改要花钱。

蓝海科技:执法文书名字栏要求的是单位负责人签字,为什么是方木杨和一个正在办理离职的文员签字呢?

香洲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要求法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收人负责签收签字确认,但对其他相关文书都没有明确要求一定要法人代表签收,你公司工作人员没汇报属于公司管理疏漏。

4.职业病体检医疗资源紧张,影响体检进度?

蓝海科技:熊队联系我们时候我们已经马上找医院进行体检,但由于体检医疗资源紧张,(出示医院体检部门的相关文书以及南屏安监站在网上公布资源紧张的新闻)影响了体检进度,目前已经整改完毕。

香洲区安监局:用人单位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体检机构,并不限于本地机构。根据调查了解,2015年8月至11月,珠海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并非达到饱和体检量。如:珠海市疾控中心全年体检人数最高月份为四月,2597人,而十月的体检人数仅为1425人;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全年体检人数最高的月份为六月,1151人,而十月的体检人数仅为368人。更详细的情况,可以查阅市安监局统计的《2015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数据表》。调查人员认为,2015年8月、9月、10月、11月珠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足够的体检资源和体检能力满足珠海市蓝海防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体检要求。

5.罚款5万是否过重?

蓝海科技:我们用了半年的时间去整改,在2016年3月份完成了员工体检、建档等相关工作。我司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情况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有裁量适用规定》中第16条,第2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罚款并非必须选项,可以考虑警告处罚。

同时,我司在2015年发展困难,下半年出现停产情况、人员变动,员工对职业卫生防治方面认识不全面,请区安监局从扶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问题,给予警告处罚,不予以经济处罚。

香洲区安监局:我们掌握的证据确定,认定的事实清楚,我们也已经从企业发展方面考虑,给予了3个月的整改期,并从轻处罚,希望你们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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