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职业卫生评价交流群
职业安全健康网 行业新闻 查看内容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二条,两家企业被处罚

2016-3-15 22:25|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239| 评论: 0

摘要: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 ...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案例一  

关于查处英德市三基电子有限公司违法问题公示

 2015年10月12日,清远市安全监管局会同英德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三基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4年6月正式投产以来,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12月11日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4日


案例二  

关于查处清远伟源塑胶有限公司违法问题公示

 2015年5月6日,省安监局执法总队会同清远市安全监管局、英德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远伟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落实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四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5月25日对其作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6日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