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安监管(办)字〔2016〕17号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实施以来,我省各安全评价机构都建立了工作网站,对机构综合信息和评价报告等业务信息进行了网上公开,但部分安全评价机构评价报告等信息公开数量不多、内容比较简单,不符合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实施安全评价报告公开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管,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现将有关评价报告等信息公开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重要性 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是加快安全评价机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从业人员依法守法意识和评价报告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整体水平,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安全监管工作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的有力抓手。实施安全评价报告公开制度,是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今年的重点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评价报告和相关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重点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安全评价机构的信息应及时在网上公开。公开的信息包括综合信息和评价报告信息。 (一)综合信息:主要包括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安全评价机构的简要介绍、业务范围、主要专业技术设备、设施,安全评价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为政府、公众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以及安全评价机构认为需要网上公开的其他综合信息。 (二)评价报告信息:主要包括安全评价项目名称、简介,安全评价项目组长、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评价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专家,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时间和主要任务,评价报告提交时间,以及评价报告的相关文本内容。 三、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监督 安全评价机构是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的责任主体。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加强工作网站维护管理,确保网站正常运行,要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上网公开有关信息,并主动公布投诉和举报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设区市、直管县(市)安监局要把信息网上公开特别是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情况,作为对安全评价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规定处理未按要求公开信息的安全评价机构,确保网上公开工作严肃、有序开展。凡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未按要求公开相关内容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视情况分别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整顿、暂停或降低资质等处罚,确保网上公开工作的严肃性和有序进行。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6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