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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6-3-2 12:41|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183| 评论: 0

摘要: 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宿安监发〔2016〕9号各县、区安监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安监局,中央、省属驻宿企业,市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掌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状况,有效预防 ...

 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


 

宿安监发〔2016〕9号

 

各县、区安监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安监局,中央、省属驻宿企业,市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掌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状况,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 7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 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象与范围

    按照国家、省、市安监部门的要求,下列用人单位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其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间或是上次现状评价报告时间已满三年以上的;

    2.已经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不明的建设项目;

    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事件的;

    4.符合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

2014年51日《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规[2014]2号)施行后投入运行但却未按规定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不得用现状评价代替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二、工作要求

    1.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认真按照现状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和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扎实进行整改,并向员工公布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同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针对现状评价报告的建议制定的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等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安监部门。

    2.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及指导。结合职业病危害申报普查工作,对辖区内的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再排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检查督查,指导、督促有关用人单位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现状评价,切实整改,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各地要及时汇总上报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季度首月5号前上报上一季度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汇总表(见附件)至市局职业健康处。

    3.各地要强化现状评价的监管,加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过程的监督,对现状评价报告质量、落实现状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情况等进行抽查,对评价报告不实、整改不落实或未按规定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及现状评价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4、用人单位现状评价工作推进情况将作为2016年度考核目标,平时工作进展及其报送情况将纳入年底目标考核,市安监局将加大对各地工作进展及报送情况的督查通报,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有序推进,确保此项工作顺畅进行,取得实效。

 

 

  宿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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