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开展2016年度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调查与监督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与监督检测范围 全省工矿企业(不含煤矿),重点是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企业。 二、工作内容 (一)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情况; (二)用人单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情况。 三、工作方式 (一)调查与监督检测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实施。 (二)在全省各类工矿企业随机抽取部分企业,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调查与监督检测。企业抽查数不少于60家,护品抽样数不少于100组,各地拟抽样检查企业数量见附件。为保证抽样企业的代表性,抽查企业的名单将于到现场开展工作的前一周与各地安全监管局联系确定。 (三)调查采用向用人单位发放调查表、现场询问和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本次监督检测范围为:安全帽、防静电服。对抽检样品进行现场抽样、封样、实验室检测。所抽封样品应完整有效且未经使用(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 四、时间安排 2016年2月至11月。具体安排如下: (一)2月底前,请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将负责本项工作的联系人名单报送省安科院,并做好相关企业摸底工作,便于安排后续抽样检查。 (二)3月至11月,省安科院对被抽查企业,开展现场调查与监督检测。 (四)11月底前,省安科研院向省局报送年度现场调查与监督检测工作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指导用人单位按照规范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结合本地区的行业特点,随机选取被调查检测企业,积极配合做好全省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调查与监督检测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护品配备使用情况、护品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承担监督检测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原始检测资料和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联系人:沈 宏,联系电话:0551-62675218 华梅梅,联系电话:0551-62999527 邮箱:shenhongaky@163.com。
附件: 各地抽查企业数量表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2日
附件: 各地抽查企业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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