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近日,省政府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1年内发生2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将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 据统计,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矿企业有3万余家,仅接触粉尘和毒物的劳动者就超过60万人。《意见》提出,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毒物质、高危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意见》明确,对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用人单位,或1年内发生2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阻挠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执行监督指令的用人单位,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