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有关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5年11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国共组织32个检查组(其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抽查组4个、省际交叉检查组26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自查组2个),对95家技术服务机构(其中甲级30家、乙级62家、丙级3家)进行了监督检查,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进行了调研督导。 总体来看,大部分技术服务机构能够加强实验室等基本条件建设和资质管理,改进有关制度措施和质量控制手段,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为防治职业病危害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但在基本条件建设、技术服务规范性、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检查中共发现各类问题515个。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继续加大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2015年共对708家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了监督检查,发现各类问题2729个,同比分别增加48%和10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内容以及基本条件不达标的问题突出。突出表现在一些技术服务机构简化现场调查程序,在现场采样当天开展现场调查,甚至不开展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流于形式,没有调查清楚工程工艺、原辅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数、方式、时间等重要信息。现场采样时随意选择采样时段,采样布点、采样频次及样品数量严重不足,检测数据无法反映真实情况。不按要求记录原始信息,不记、少记、乱涂、乱改等问题突出,有关原始信息不能环环相扣、甚至互相矛盾。此外,还有少数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实验室、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能力等方面不满足资质认可条件的问题。 (二)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比较差。一些技术服务机构没有健全和落实技术服务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项目组成员职责不清,相关人员不履行职责即签字,服务质量无人负责。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混乱,未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维护、保养。样品管理混乱,样品编号缺乏唯一性,样品接收、流转没有做到闭环管理。不按要求公开评价报告信息,特别是检测结果、结论及建议、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不具体。技术服务档案管理不规范,资料缺失,不能保证技术服务过程可再现、可溯源。 (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从业秩序较乱。一些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基础知识薄弱,采样、分析等实际操作能力差,业务素质不能满足技术服务的需要。违规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从事技术服务,而由培训合格人员在相关原始记录上签字,“干活的不签字、签字的不干活”情况突出。个别技术服务机构甚至借用外单位人员申请资质,从事技术服务。 (四)对技术服务机构还存在监管不力等问题。有的地区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职责分散,资质管理与事中事后监管脱节,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有的地区资质认可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到位,没有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有的地区对发现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如:针对2014年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专门要求8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甲级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有4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仅处以责令整改。个别地区出台的有关文件,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降低了资质认可条件及标准。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发现的问题,各地区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先规范、后发展、严准入、重监管”的要求,切实抓好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 (一)严格执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全部交由技术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作出处理。其中,存在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内容、使用外单位人员申请资质、专职技术人员在两个及以上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撤销其资质。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检查组移交的相关材料和本通报要求,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并于2016年3月底前将处理情况及结果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同时,要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抽查发现的问题见附件)和处理结果,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二)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技术服务能力。 各技术服务机构要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技术服务能力。一是强化自查自改,要对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93号)的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并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二是建立和落实责任体系,明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评价人员、检验人员等各类人员的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健全内部责任追溯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三是完善项目组人员专业、数量构成制度,每个技术服务项目组(包括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评价)均应当配置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且人员数量应满足技术服务需要。四是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建设,坚持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的培训教育并举并重,加强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 (三)聚焦突出问题,强化专项治理。 在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着力治理简化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等程序和内容的问题。一是从严资质认可(延续、扩项)的技术评审,发现仍存在类似问题的,相应技术评审项目一律判定为不符合,不予通过资质认可。二是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竣工验收时,严格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的原始记录等资料,发现存在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内容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照职责权限对技术服务机构做出行政处罚。三是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中,应抽查其定期检测报告、现状评价报告与现场有关情况的一致性,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技术服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效率。 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完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特别是个别地区现行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要求相抵触的应立即废止。要将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完善经费、技术支撑、业务培训等各项保障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增强执法检查实效性。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行业自律和信息化监管手段,建立以信息采集与公开披露、信用等级评定、失信惩戒等为主要内容的诚信体系,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要健全和落实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和问责机制,在阳光下运行权力,预防和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技术服务机构。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