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技术机构的服务行为,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7号),我省对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分析如下: 一、基本情况分析 根据各地上报数据统计,截止2015年10月,我省现有本辖区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33家,专业技术人员282人,检测仪器设备349台;根据备案材料统计,非本辖区批准的跨区域在我省备案的机构8家,专业技术人员148人,检测仪器设备295台。 (一)机构资质情况 我省现有本辖区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33家,其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机构1家,乙级资质机构22家;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机构33家;个人剂量监测机构8家,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1家。非本辖区批准的跨区域在我省备案的机构8家,其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机构4家,乙级资质机构3家;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机构7家;个人剂量监测机构5家,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1家。 (二)人员资质情况 我省本辖区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放射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282人,取得培训合格证265人;非本辖区批准的跨区域在我省备案的机构中从事放射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148人,取得培训合格证127人。 (三)仪器设备情况 我省本辖区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有检测仪器设备349台。其中计量检定校准仪器设备265 台 ,自行编制校验方法定期校验仪器设备65台,使用记录完整的仪器设备288台,维护记录完整的仪器设备304台,制定操作规程的仪器设备314台。获得资质至今仪器设备有变化的机构12家,其中有仪器设备增加的机构12家,共增加39台,有仪器设备减少的机构2家,共减少5台;非本辖区批准的跨区域在我省备案的机构共有检测仪器设备295台。计量检定校准仪器设备160台,自行编制校验方法定期校验仪器设备14台,使用记录完整的仪器设备251台,维护记录完整的仪器设备265台,制定操作规程的仪器设备225台。获得资质至今仪器设备有变化的机构1家,增加仪器设备2台。 (四) 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我省本辖区批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013-2014年共完成各类技术报告83738份,其中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721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046份、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3842份、场所防护检测报告4708份、个人剂量检测报告72633份。非本辖区批准的跨区域在我省备案的机构2013-2014年在我省共完成各类技术报告2371份,其中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55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52份、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292份、场所防护检测报告291份、个人剂量检测报告1629份。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是今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重点工作,为认真落实此项工作,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机构服务行为,确保其有效发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的技术支撑作用。我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发《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66号),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举办专项整治培训班进行全面部署,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保证专项整治工作质量,为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提供有力保障。 (二)自查自纠,增强意识 按照专项整治分阶段推进的工作安排,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自查整改阶段,严格对照放射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清理,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了书面的整改报告,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做到了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及时纠正了不规范的技术服务行为,通过自查自纠,增强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守法和自律意识。 (三)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地对本辖区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情况,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真实、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条件,仪器设备是否满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是否建立和完善技术服务档案,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在检查的同时现场随机抽查了包括预评价报告71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81份、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97份、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报告239份、个人剂量监测报告385份共873份技术报告。 从监督检查情况来看,所有机构均在资质范围开展工作,大部分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能满足日常工作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能依法执业,现场抽查的技术报告中无虚假报告,但仍存在部分机构档案资料不完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技术报告内容和格式不规范等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现场下达监督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及质量有待加强。 一是部分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未正常运行;二是部分仪器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三是部分机构技术检测项目和出具的技术报告质量达不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二)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据操作性差,对大多数违法违规行为难以依法查处。 目前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主要为《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其中《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只能对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超出资质认可擅自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为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涉及资质许可方面,不能做为处罚依据,因此对大多数违法违规行为难以依法查处。 (三)放射卫生执法监督专业人才缺乏,执法能力亟待提高。 我省市、县(区)两级放射卫生监督执法专业人才严重不足,特别是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少,工作任务重,监督员多为综合执法人员,放射卫生专业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加之国家对放射卫生职能进行调整,导致部分放射卫生专业人才流失。 四、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全省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报道专项整治进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公布不合格产品及问题单位名单。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职业放射卫生相关知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线索,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强媒体报道和信息宣传,不断提高放射卫生监督社会影响力;总结专项整治成效,探索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新模式。 (二) 推进和加快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体系建设,成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确保技术服务质量。 一方面按照国家卫计委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文件的评估结论中增加“建议整改后通过”一项,由专家组组长根据被审定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并进行复查,对在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机构出具“建议通过”的结论,进一步完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规定,使资质审查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争取能有更多、更好的机构为放射工作单位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使全省所有的放射诊疗设备均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状态检测,使所有的放射工作人员均能定期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同时,为保证技术服务质量,建议成立四川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制定统一规范的评价、检测报告格式,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价、检测报告进行抽查。对在评价、检测中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严格进行查处并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高服务能力,确保服务质量,促使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三)整顿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加大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与要求,一方面对人员设置、仪器设备配置等不能达到资质相应条件的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服务资质,取消该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另一方面,开展年检工作,针对个别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但年内未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年检不予通过。 (四)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监督执法专业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指导力度,调整充实放射卫生监督专业人员, 保证市、州卫生监督机构至少配备2名专职人员,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开展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利用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县(区)级放射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放射卫生监督队伍,确保放射卫生监督执法有序开展。 (五)完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建议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加快《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将其修订为部长令,增加相应的监督、处罚内容,特别是加大处罚额度,使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其服务能力,从源头上抓好抓实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