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安监职安健函〔2016〕2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65号)的要求和我局执法检查计划安排,2015年10月9日至12月15日,省安全监管局成立了以黄小兵副局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组(以下简称省检查组),对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开展了的专项执法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对我省部分机构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共抽查了14家机构,其中甲级1家、乙级11家、丙级2家,检查覆盖率56%。省检查组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人员访谈、实验室仪器设备核查以及到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现场复核等方式,重点对机构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管理情况、技 术服务客观真实性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技术服务档案管理及评价报告公开情况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检查,共发现问题102项。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机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存在问题 。一些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只签字而不参与具体技术服务事项,项目负责人不到现场,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情况不清楚,对技术报告不审核或审核不认真;一些机构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从事现场调查、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分析等工作,存在代替他人签名现象。个别机构存在专业技术人员流失,不能满足机构资质人员条件的问题。 (二)多数机构在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方面存在问题。 1、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方面。表现为工作日写实不够具体、缺少工作日写实记录和现场调查记录、缺现场影像资料、现场调查信息不全、签名不规范、使用非受控表格等。 2、现场采样及检测方面。表现在采样未实时记录、采样记录信息不全、采样记录签名栏为复印件、仪器出入库记录信息不全、同一个采样人员或同一台采样仪器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采样点等。 3、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时段的选择方面。表现为采样点采样对象数量不足、采样时段随机选择或选择有误、采样对象选择及空白样采集不规范、缺检测方案或检测方案未明确检测布点、现场采样未实时记录等,部分机构未进行个体采样。 4、对检测样品进行运输、接收、流转、保存和实验室分析方面。表现在样品接收、流转等环节管理混乱,样品编号缺乏唯一性,不能保证检测结果可溯源。个别机构采样单、送检单和检测报告中样品数量不一致,CTWA无数据转换记录,实验室仪器无使用记录但有检测结果,原始记录存在非手写现象等。个别机构样品时效性不符合要求。 5、按照规范要求保存技术服务档案方面。表现为档案资料不能按时归档,收集不规范,缺少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评价管理过程资料不全,无内审过程记录等。 6、其他方面。由于现场调查等前期基础性工作不扎实,一些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不全,检测范围、评价范围、评价内容不完整,出具的技术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个别机构存在实验室原始记录的检测数据与正式出具报告的检测数据不一致的问题。 (三)一些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编制要求,体系文件存在未经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或多版本混行等情况。部分机构体系文件编制内容过于简单,未涵盖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全过程,无实际指导意义。部分机构近年来未开展任何质量管理评审工作及内部审核工作,或开展过程流于形式、无实质性内容。部分机构无质量活动过程中不符合项的纠正/预防/改进措施记录。 (四)一些机构在评价报告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2015年2月10日,省安全监管局下发了《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信息进行网上公开的通知》(黔安监职安健函〔2015〕4号),但是一些机构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只是抽选了部分评价报告公开,而另一些只是去今年三月份以前完成的评价报告进行了公开,或只公开了省管项目的评价报告。 (五)一些机构在实验室方面存在的问题。个别机构存在实验室共建、机构和实验室名称不一致问题。对机构与实验室名称不一致问题,我局将另行下发整改通知。 一些机构在2015年一年中基本没有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不能满足国家对机构服务工作的业绩要求。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体机构名称及问题见附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列出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时间表,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于2016年2月27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将于2016年3月对所有机构开展“回头看”,对整改不落实、服务质量低下、违规执业的机构,严格依法依规给予罚款、暂停技术服务工作,直至取消资质的行政处罚。 (二)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学习并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等法律法规和省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规范过程控制,提高服务质量;要注重强化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业务技能培训,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能力、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规范执业,凡查实有恶意竞争或者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安全监管部门不得组织、或指定协会(单位)组织评价报告评审工作,并收取(或代收)评审费;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在职业卫生行政审批、审查、验收工作中收取评审费、咨询费、专家费、劳务费等费用,否则,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省安全监管局抽查机构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9日 附件: 省安全监管局抽查机构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 | | | | | | | 1.编号LCAK(现)﹝2015﹞第073号报告:(1)缺少检测方案及检测计划的评审记录,采样方案信息不完善,缺少具体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时段和样品数量等信息;(2)苯系物、溶剂汽油样品流转卡无样品接收人签字;(3)《样品收样/留样登记表》2015年6月14日收样记录与《工作场所有害物质送检单(1)》送样日期与收样日期不一致,存在时间逻辑错误;(4)现场采样记录签字不全,缺少部分采样人员签字;(5)《工作场所紫外辐射检测记录表》中缺检测仪器编号、检测岗位、个体防护以及作业时间信息;(6)缺少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转换计算过程原始记录;(7)存入档案的现场记录空单有用人单位陪同人员签字;(8)检测记录表无检测人员签字。 2.编号LCAK(现)﹝2015﹞第045号报告:(1)检测样品流转单记录不具备唯一性;(2)《样品收样/留样登记表》不具备原始记录性质,存在登记时间逻辑性错误,且有接收人员未签字情况。 3.编号LCAK(现)﹝2014﹞第098号报告:(1)未见纸质存档报告书;(2)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人)未到现场参与现场调查,且现场调查签字人员当时未取得技术资质;(3)未见该项目检查方案;(4)电子天平使用记录存在同一时间段不同两个人都在使用同一天平情况。 4.编号LCAK(控)﹝2014﹞第73号报告:(1)档案资料中未见技术服务影像资料;(2)评价报告及档案资料中未见实验室检测报告;(3)工作场所中有害物质采样原始记录第4、6、7页无采样人员签字。 5.编号LCAK(现)﹝2015﹞第129号报告:(1)硫化成型工段中未识别出成型工喷洒粘合剂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也未提出任何防护措施建议;(2)未辨识并检测积尘系统清理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3)现场检查中发现分别有两个不同的配料岗位,但报告只识别出其中一个;(4)未按检测方案中要求上、下午各检测一个样品。 6.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1)评价/检测工作使用的记录表格不受控,存在多版本混行;(2)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工作及内部评审工作无实质性内容;(3)未见质量活动过程中不符合项的纠正/预防/改进措施记录。 7.实验室未配备原子荧光光度计。 8.档案管理不规范,未按时归档。 | | | | | 1.编号GZTBZYBWHXZ-〔2014〕-013报告:(1)现场采样记录中和实验室检测报告中同一样品编号的采样地点和位置不一致;(2)相同样品编号(地点)的CO浓度,现场采集6个样,实验室检测报告上只有3个,并且,在实验室检测报告中的浓度与评价报告中的浓度不一致;(3)评价方案无审查内容,只有审查人员的扫描签字;(4)现场调查表无项目编号及企业名称,现场调查表不在该公司体系文件中;(5)评价报告中无相关生产工艺的文字介绍;(6)现场复核:报告书评价工种(铲车司机、破碎工、制砖工、卸砖工、搅拌机操作工、检修工)与企业设置工种(配料工、铲车司机、制坯工、装坯工、进窑工、出窑工、成品上车工、烧窑工、窑清理工)不一致;(7)技术负责人在相应表格中的签字均为“盖章”;(8)评价报告中针对现场情况无具体的整改建议;(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采样记录表》的记录中同一采样器的使用无时间间隔。 2.编号GZTBZYBWHXZ-〔2014〕-002报告:(1)项目合同未盖章;(2)合同所有审核材料均为同一人笔迹;(3)职业病危害检测方案无可操作性,无确定的采样点与采样量;(4)仪器设备的自校记录与使用记录均为一人字迹;(5)采样计划时间在采样之后;(6)有检测数据但无仪器使用记录;(7)存在两个不同日的实验室标准曲线数据一样;(8)无现场调查资料;(9)未对辅助用室、建筑卫生学、总体布局等进行评价;(10)评价报告、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同一样品结果均不一致。 3.编号GZTBZYBWHYP-〔2014〕-012报告:(1)无合同评审记录;(2)无类比检测方案;(3)无类比调查工作日写实;(4)无现场检测影像资料;(5)每个作业岗位只检测了1次。 4.编号GZTQ-2015-0045报告:(1)检测报告中介绍的生产工艺与生产流程图不符,报告书中既有采石场内容又有化工内容;(2)检测评价的工种前后不一致,总尘浓度的评价工种与呼尘浓度的评价工种名称不一致。(3)所评价内容似乎与企业没有太大关系。 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1)所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未经最高管理者签发;(2)《作业指导书》与《记录文件》编号均不符合《程序文件》编号要求(不受控);(3)2013年、2014年、2015年质量管理评审中各部门报告、综合部实施报告等内容全部一样,且其中2013年、2014年管理评审会议签到表为同一份复印。 6.所抽查的五份报告中有三份报告未在网上进行公开,且其中一份报告不存在。 | | | | | 1.编号GZHH20150082报告:(1)现场调查表无具体内容,且无相关人员签字;(2)报告书缺漏锅炉补给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及检测评价;(3)粉尘浓度分析记录中使用的编号天平,查设备使用记录时无相同时间的使用记录。 2.编号GZHHZW-检-078(2015)报告:(1)个体采样实为长时间(1小时)采样,最高浓度来源不明,且最高浓度不参加CTWA的计算,所提供的资料无法计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CTWA;(2)检测数据从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实验室检测结果、 报告书上的计算结果的过程不能对应,不可溯源。 3.编号GZHH20150076报告:(1)报告中无生产工艺介绍;(2)采样记录中,同一台设备,同一时间,同一个采样人员在两个采样点进行采样,且企业两个陪同人员分别陪同;(3)分析生产原辅材料中漏缺水性油墨、瓦楞纸板高强度粘合剂和稳定粘合剂;(4)诸多岗位并未按要求配发防尘口罩及防噪声耳塞,但是评价结论为配发且符合;(5)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为扎佐林场医院,但报告书中为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并附其资质;(6)双面贴合工、电脑操作工、坑机操作工等岗位,现场核对接触时间为510min,但报告中为720min。 4.编号GZHH20150099)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在从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检测报告到评价报告部分数据不可溯源。 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1)《程序文件》中无文件管理及报告书编号规则;(2)职业卫生检测记录表格文件均不受控,且记录表格文件来自两个体系;(3)管理评审及内部审核流于形式、无实质性内容。 | | | | | 1.编号JSFW-GZQDN(CG)-ZWKP-1504-0080报告:(1)粉尘采样记录看似誊抄,采样编号、采样设备有序排列,但采样时间上下午交错,采样表上多人签名;(2)粉尘实验分析记录人与设备使用人员不是同一人签名;(3)报告书在液体状成品包装部分辨识出作业人员接触粉尘,并检测评价;(4)项目在检维修及事故状态下的职业病危害分析辨识不合理。 2.编号JSFW-GZGY(ZSH)-ZWKP-1503-0022-D-65报告:(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无相关人员签字;(2)实验室分析记录中有气相色谱分析图谱,但未保存在档案资料中;(3)报告书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未说明“苯”的来源依据。 3.编号JSFW-GZGY(GSH)-ZWKP-1407-0169报告:(1)《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采样记录表》与《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采样原始记录表》所有同一台采样设备使用时间间隔均为2min;(2)整个原始记录中每日的空气湿度波动较大,总体偏低,最低时为16%RH;(3)工艺流程图中未描述投料、稀释、纯水设备;(4)对建筑物的描述中竖向布置对夹层描述不清;(5)工种划分不正确,其中开袋工、反应釜巡检工均为控制室操作工,原料配料工、小料配料工均为投料工;(6)成品检测工、原材料化验工未配发护目镜,但评价中为配发;(7)评价报告未建议用人单位对投料工安排接触毒物的职业健康检查;(8)用人单位未提供TPEG的MSDS,评价报告中简单将其职业危害确定为粉尘;(8)评价人员未到现场调查(询问),但现场调查记录有评价人员签字。 4.编号JSFW-GZGY(GSH)-ZWKP-1407-0169报告:(1)主要生产设备表中未列入冶炼炉;(2)项目类容为汞冶炼,有类比条件时未优先使用类比分析;(3)报告未完全按照内审意见修改。 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1)未见质量活动过程中不符合项的纠正/预防/改进措施记录;(2)100号以后的记录文件未受控。 6.抽查的四份报告中发现编号JSFW-GZQDN(CG)-ZWKP-1504-0080报告未在网上公开。 | | | | | 1.机构与实验室名称不一致(同一法定代表人)。 2.编号RJ-ZYWS-2014-45报告:(1)无检测、评价方案;(2)现场采样一个样品编号带3个样,采样编号与实验室编号不一致。样品编号无法溯源;(3)实验室分析表上有使用设备记录,但设备使用记录上无记录;(4)三天现场采样表上气温、气压等数据相同。采样日期2014年9月10~12日,无具体采样日期;(5)现场采样由二台设备(JAZJ-am-224-018、011)一个未经培训合格采样人员完成;(6)报告书中4.3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数据不能支撑CTWA和超限倍数的计算;(7)评价报告书中未介绍脱硝及水处理有关工艺及使用化学品的介绍,未分析使用化学品可能造成的针对性危害,对相关应急救援措施未进行检查评价;(8)内部审核意见无具体审查内容。 3.编号RJ2014-ZYP-062报告:(1)保温车间未介绍相关生产工艺和使用原材料,不知萃取工为什么会接触氨、氯化氢等化学物质;(2)未对企业使用油漆中的有机溶剂进行分析和辨识,针对油漆直接检测苯、甲苯、二甲苯;(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资料不能支持CTWA、CSTEL等计算。 4.编号JARJ-2015-118报告:(1)报告书编写人告知检查人员报告不是由本人所写;(2)采样编号与样品编号不同,不可溯源;(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资料不能支持CTWA、CSTEL等计算。 5.编号RJ2014-ZXP-064报告:(1)无现场检测影像资料;(2)未见相关评审及检测方案;(3)过度辨识机修工存在电离辐射危害;(4)企业有两个车间,但只对一个车间进行了检测;(5)工艺中缺少对水处理环节的描述及危害因素辨识;(6)分析原辅材料中缺少玻璃渣及氢氧化钠;(7)未列入抛丸工、喷砂工、玻璃渣破碎工,且未对其岗位进行检测;(8)用人单位未对接触毒物和高温的劳动者安排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未指出,且体检人数只为应检人数的一半,但评价结论为100%。 6.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1)未见质量活动过程中不符合项的纠正/预防/改进措施记录;(2)现场采样记录表格不受控。 7.今年3月份以后的评价报告未在网上进行公开,且公开的报告中有一份报告编号弄错。 | | | | | 1.机构与实验室名称不一致。 2.编号AKJ-2014-008-2报告:(1)有采样方案,但现场采样并未按采样方案进行采样;(2)同一台设备、同一地点、同时采总尘和呼尘浓度,或同一时间、两台采样设备、由一个采样人员,同时在两个地点采样;(3)采样设备三天的流量采样前后均无变化;(4)作业人员接触时间调查表,不针对工种调查,调查的“接触时间”各种表格中一样,计算结果时不知用哪个时间;(5)实验室无样品交接记录;(6)检测方案编制人、现场调查人员、现场采样人员和报告书编写人员是不同的人员;(7)未介绍脱硝及水处理工艺,未对使用的化学物质可能造成的急性职业病危害进行分析辨识,未对相关应急救援措施进行检查评价。 3.编号AKJ-2014-008报告:(1)现场调查及采样全由一无资格证人员完成,报告书编写为另外一人;(2)同一采样人员在两个地方、两台设备、同一时间 同时采样;(3)同一采样设备在三天的采样中,采样前后流量不变,三天采样时的温度、气压基本相同;(4)有采样方案,但现场采样并未按采样方案进行采样;(5)现场调查内容打勾,无实际调查内容。 4.编号AKJ-N2014-013报告经现场核对:(1)电泳工艺所有主要原辅材料均未列入评价范围;(2)盐浴工艺中发黑盐无MSDS,未对其危害进行评价;(3)职业病危害辨识中未辨识锡焊工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4)错误评价六分厂电焊工使用含锰电焊;(5)未对喷粉车间粉尘浓度进行检测。 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体系文件编制要求,缺少相关要素,如内部审核程序、不符合项的预防/纠正/控制程序等,体系文件未完全涵盖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各个方面。 6.评价报告除了省管项目,其他项目均未对外公开。 | | | | | 1.编号LZZW(Y)2015-011报告(类比编号LZZW(X)2015-001报告):(1)以某作业点出CTWA、或超限倍数的检测结果;(2)评价项目的类比企业均未介绍选矿相关生产工艺及选矿场布置情况,补充对策措施建议中却针对选矿场提了很多补充建议;(3)评价方案打勾,无具体内容;(4)采样方案无人员签字;(5)现场采样编号与实验样品编号不一致,给评价人员的检测报告上是实验室的编号,评价人员不知检测数据所对应的岗位或工种;(6)现场采样人员无资格证、现场调查人员与报告书编写人员均不相同;(7)现场采样记录信息不完整,无企业陪同人员签字。 2.编号LZZW(Y)2015-007报告:(1)现场调查人员、采样人员与报告书编写人均为不同人员,现场询问报告书编写人员不知道企业生产工艺;(2)无生产工艺调查、有内审意见但无修改说明;(3)现场采样设备无编号;(4)无作业人员具体接触时间;(5)同一采样人员、同一时间、三个地点同时采样。 3.编号LZZW(X)2015-004报告:(1)现场调查防尘设备与报告书中不一致;(2)同一岗位、同一天检测数据呼尘大于总尘;(3)检测方案中有钻孔工、休息室,但无采样检测数据;(4)实验室检测数据同一人有多种不同笔迹;(5)有检测数据,但无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二氧化硅)。 4.质量管理体系不规范:(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体系文件编制要求,体系内容较为简单,未完全涵盖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各个方面;(2)质量记录文件较为混乱,甚至有重复情况;(3)内部审核流于形式,无实质性内容。 5.2015年评价报告均未在网上进行公开。 | | | | | 1.JH/ZW/XPS-2014-016、JH/ZW/XPS-2014-003、JH/ZW/JCS-2014-004、JH/ZW/JCS-2015-001报告档案管理不规范,未见卷内目录清单,未统一编号。 2.编号JH/ZW/XPS-2014-003报告的档案中现场调查原始记录不全,存在以下问题:(1)评价方案中检测方案不具体、缺少检测计划和现场检测样品申请单等原始记录。(2)未见工作日写实原始记录;(3)现场采样记录部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与调查不一致。(4)部分使用仪器未见仪器领(还)用记录。(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甲醛现场采样未作空白对照。(6)未见报告书审批、发送、存档流转签认记录。 3.编号JH/ZW/XPS-2014-016、JH/ZW/XPS-2014-003、JH/ZW/JCS-2014-004检测/评价报告方案中(1)缺少采样计划和现场检测样品申请单;(2)现场检测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采样时段选择不规范;检测数据代表性差且未受控,采用定点(短时间采样)转换成C-TWA浓度;未见时间加权允许浓度转换原始记录表格。(3)未见报告书审批、发送、存档流转签认记录。 4.受控号:061//JL-2012-82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缺少样品处理过程和标准曲线。 5.编号JH/ZW/XPS-2014-016、JH/ZW/XPS-2014-003、JH/ZW/JCS-2014-004检测/评价报告编制中职业健康体检资料收集不全;个体防护用品评价欠规范,未见防护用品技术参数。 6.编号JH/ZW/XPS-2014-016报告签订服务协议日期为2014年8月14日,但现场调查日期为2014年7月。 7.质量管理体系中«现场调查表»调查要素不全;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到位。 8.机构实验区内设置职工寝室,并住人。 9.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 | | | | | 1.编号ZYZT/YP2015-01、编号ZYZT/XP2015-003报告档案管理不规范,未见目录卷内目录清单、页码。 2.编号ZYZT/YP2015-01报告中存在以下问题:(1)评价方案中:a、编制不规范,缺少类比企业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质量控制措施、经费概算相关内容;b、类比企业现场采样方案不具体,缺失采样点、采样对象和采样时段、采集样品数及所需仪器设备等相关内容;c、未见评价方案审核意见;未见类比检测计划。 (2)现场调查中缺少类比企业现场调查(包括生产工艺、原辅料、工作制度及定员、防护设施、个体防护、职业卫生管理等)原始记录。(3)现场检测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代表性不强:a、编号150513-13-01至04检验项目(甲硫醇)未通过计量认证,但见实验室检验报告单;b、检测采样时段选择不规范且未受控;c、检测数据代表性差,采用定点(短时间采样)转换呈CTWA浓度,仅2015年5月10日采集107个粉尘样品所需用时达26.7小时;d、未见时间加权允许浓度转换原始记录;e、参加类比检测数据分析人员共5人中仅1人取得培训证书。 3.编号ZYZT/XP2015-003报告中存在以下问题:(1)机构工作不规范:a、缺少评价方案审核意见,未见检测计;b、现场调查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而评价方案、检测方案却在该日之前。(2)现场采样记录未填写采样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3)实验室:a、未对样品编号141227-KQF005-05同批次样品进行作废处理,因空白样品检测值>现场检测值,且空白采集记录填不规范;b、现场调查两份二氧化氮标准曲线数据差距较大,未进行原因分析;c、仪器随机案管理不规范;d、实验室未规范剧毒物品领用、使用相应程序。 4.报告书编制中存在以下问题:(1) 引用标准及规范不全面。(2)电解车间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缺少锰及其化合物。(3)未对该项目已发生的硫化氢中毒事故进行原因分析且未提出防护的建议。(4)职业健康体检资料收集不全,缺少对近3年职业健康体检分析,个体防护用品评价欠规范,未见防护用品技术参数及相应的措施建议。(5)未对女工禁忌劳动范围进行评价。 5.《工作场所现场调查表》调查要素不全;记录表格中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计划表”、“检测结果转换原始记录”、“检测/评价报告流转单”、“检测/评价报告存档卷内目录清单”等。 6.质量管理体系于3013年1月发布至今未进行修订,管理体系执行不到位,自查自纠不认真。 7.机构实验室地点、仪器(设备)发生迁移变化,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8.机构、人员管理档案不规范。 9.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 10.实验室缺少一台相差显微镜 | | | | | 1.编号ZXP2014-019、ZXP2014-70、ZJP2015-18、ZJP2015-24、ZJP2015-25-001报告档案管理不规范,未见卷内目录清单,未统一编号。 2.编号ZXP2014-019、ZJP2015-24报告归档资料中缺少合同评审记录、评价(检测)方案、检测计划、现场调查原始记录、检测数据转换原始记录;编号ZJP2015-25-001检测项目归档资料中未见检测评价方案、数据转换原始记录;编号ZXP2014-70评价项目归档资料中未见检测方案,现场调查记录中缺少工艺和防护设施调查;编号ZXP2014-019评价项目归档资料中未见现场调查表、检测评价方案。 3.编号ZJP2015-24、ZJP2015-25-001检测项目和编号ZXP2014-019评价项目未见现场采样仪器使用归还记录,现场采样记录表采样人员签名不规范,仅一人签名。 4.编号ZYP2015-18报告存在以下问题:(1)未见拟建项目落地地自然疫源性疾病、地方病和社会环境概况调查原始记录及引用类比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编号)等纸质版相关资料。(2)选择的类比企业无可比性,缺少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场所(岗位/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与评价数据,即:a、缺少锅炉系统、除灰系统、脱硫出渣工序生产性粉尘检测结果;b、未见脱硫、脱硝系统、控制室巡检工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检测结果;c、缺失锅炉系统、供排水及处理、引风机、集控室、凉水塔等作业环境生产性噪声检测结果;d、缺少锅炉房、汽机房等高温检测结果以及相关岗位/工种接触非电离辐射中的工频电场和照明检测结果与评价内容。(3)评价过程控制记录、初审、内审审核意见填写不完整,未见日期且未受控。 5.编号ZJP2015-24报告存在以下问题:(1)缺少现场基本情况调查。(2)未见生产工艺、原辅料、工作制度及定员、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工作日写实等调查原始资料。(3)缺少拉丝退火工序和电缆高压试验等工序工作场所生产性高温、接触非电离辐射中的工频电场的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3)实验室原始记录表中未见甲苯、二甲苯采样记录和盐酸、一氧化碳、粉尘(总尘)样品编号和核校及日期署明签字。 6.编号ZKP2014-18报告编制中生产工艺、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情况分析不全面,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参数、数量及防护效果分析不完整;劳务外包作业职业卫生调查和评价内容不完整,水泥包装、装车系统粉尘超标原因分析不深入,针对性的防护措施和建议不全面;未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未评价防护效果。 7.编号ZXP2014-70报告存在以下问题:(1)缺少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方案、现场调查记录;(2)粉尘采样不规范,未见现场采样和检测设备使用记录、采样记录未见设备编号、无流量校准、部分采样记录缺企业陪同人员签字。(3)二氧化硅分析未见恒重记录,未见数据转换过程记录。(4)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未及时分析(采样时间为11月12-14日,检测时间为11月18日)。(5)GLZX-ZW-2014-1053号光谱法分析原始记录中缺空白检测的采样记录和实验室原始记录。 8.编号ZJP2015-25-001检测报告存在以下问题(1)缺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案、未见检测数据转换原始记录。(2)对加油站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中缺少溶剂汽油的主要标志物“正己烷”。(3)实验室原始记录中,样品前处理过程中记录的固性吸收剂为“硅胶”与检测标准要求不一致。(4)现场采样记录表中缺失设备使用记录。(5)原始记录中样品空白响应值超出待测物样品响应值。 9.质量体系记录表LKY-ZWJL-20“工作场所作业人员工作日写实表”缺少劳动者工作内容及路径调查信息,表LKY-ZWJL-18“作业人员使用个体防护用品调查表”缺少劳动者配发的个人防护用品技术参数调查信息。 10.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 | | | | | 1.机构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2.编号TAKJ-ZW-XP-2015-035报告中存在如下问题:(1)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过度。(2)缺近2012、2013年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且2014年体检数据不统一,描述评价不规范,体检缺项。(3)缺2012、2013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4)缺个体防护用品防护效果评价内容。(5)未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及防护效果。(6)缺项目“三同时”评价资料。(7)检测方案没有细化的检测点。(8)粉尘、气象色谱原始记录中校核者未签字。 3.编号TAKJ(现)-2014-007报告中存在如下问题:(1)检测方案没有细化的检测点。(2)采样计划表没有采样时段、样品数。(3)未落实内审报告。(4)职业健康检查建议缺乏实际意义,且缺体检次数和项目。(5)防护措施建议不全。(6)报告书中劳动者检测接触时间不一致。(7)报告书附检测报告应为复印件,而不是电子版。(8)报告书检测报告只有一次。(9)流动岗位(制药)只有一个定点检测。(10)缺项目“三同时”评价资料。(11)2个二氧化硅样品检测时间不符合实验室检测要求,样品坩埚未恒重。(12)粉尘(呼尘)检测原始记录中滤膜未达到增重要求。(13)二氧化硅检测报告审核人签字日期在完成日期之前。 4.编号TAKJ-ZW-YP-2015-005报告存在如下问题:(1)缺评价方案和评价方案评审记录。(2)报告书类比项目无可比性,类比检测数据使用的是其他公司的检测报告。 5.公司职工正常缴纳社保人数为13人,抽查TAKJ-ZW-XP-2015-035报告编制人员闵勇无社保缴费依据。 6.信息公开不及时。 | | | | | 1.机构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2.评价报告书签字页为复印件。 3.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 | | | | | 1.编号AJZJ2014-010-1、AJZXP2014-005、AJZJ2014-010、AJZXP2014-019、AJZXP2014-024报告档案中未见档案卷内目录清单,未统一编号。并存在以下问题:(1)未见职业病危害检测委托书、委托书审查记录。(2)缺少检测/评价方案及方案审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计划和审查原始记录。(3)未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采样布置表及现场采样影像资料 2.编号AJZXP2014-019报告缺失工作日写实;现场调查中未见防护设施调查、劳保用品调查、职业卫生管理调查相关内容;二氧化硅采样记录未按要求填写检测设备领用登记表;部分仪器现场采样时间和仪器使用记录不对应。 3.编号AJZJ2014-010-1报告现场调查表缺少防护设施调查、缺少二氧化硅原始分析记录。 4.编号AJZXP2014-005报告编制评价规范引用不完整,个人防护用品配置、防护效果、仅3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调查不全面,未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效果评价。 5.编号AJZJ2014-010报告未见现场调查(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企业工种设置与定员、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等)原始资料;企业岗位设置与危害因素来源与分布和对各工种/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设置不一致;采样记录表陪同人、原始分析复核人未见签名;未见现场检测数据转换原始记录;未见检测报告审核、签发、发送、存档流转过程控制记录表。 6.编号AJZXP2014-024报告未见合同审查记录;未见评价工作方案和方案审查记录;未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计划和审查记录;未见工作日写实原始记录;现场调查表中企业陪同人及日期未签字。 7.编号AJZJ2014-010-1报告未将生产车间休息室、控制室、会议室纳入评价范围。 8.实验室管理不规范,检测项目锰及其化合物未做现场空白、未采用质控手段、谱图存档不全,未进行异常值取舍;试剂库房未将有机、无机试剂分开存放,未配备通风设施;标准试剂未按类分开存放;试剂标签填写不规范;未见2014年原子吸收使用记录。 9.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存在重复的合同管理程序,检测报告内部审查程序没有明确的内部审查次数、内审责任人。 10.法人代表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不一致;机构、人员管理档案不规范。 11.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 | | | | | 1.编号ATXP2014-036、ATXP2014-063、ATXP2014-066 、ATXP2014-084报告档案中未见档案卷内目录清单,未统一编号。并存在以下问题:(1)缺失合同及合同评审记录。(2)评价方案中检查方案编制不规范,未见检测项目、方法、检测对象、检测点设置和样品数等机会内容。(3)未见检测计划、现场调查采样过程控制记录。(4)未见仪器设备使(还)用原始记录。(5)报告书缺失内部审查和打印、发送、存档流转清单原始记录。 2.编号ATXP2014-036、ATXP2014-063、ATXP2014-066 、ATXP2014-084报告缺少工作日写实;未见检测数据转换原始记录 3.编号ATXP2014-063、ATXP2014-084报告工作场所定点粉尘采样记录表未填写仪器编号和采样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部分采样记录企业陪同人未签字;检测报告签发时间未填写。 4.编号ATXP2014-063报告中现场调查原始记录不规范,且未受控;凿岩工工作时间与检测报告工作时间表述不一致;噪声类型界定错误,大于3分贝工作场所应为非稳态噪声,噪声校准未对校正系数进行数值修约。 5.编号ATXP2014-066报告书编制格式不规范,(1)声明未盖机构公章、未使用资质证书正本。(2)评价规范引用不完整。(4)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及防护效果评价不全面,未见防护用品技术参数。(5)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欠准确,资料收集不全,缺失近三年职业健康体检资料分析。 6.仪器随机档案中缺少维护保养记录。 7.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 8.实验室使用自建房,无产权证明。 9.设备仅有采购合同,未见购置发票。 10.人员流失严重,因2015年未开展业务,技术人员均未在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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