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处罚事项 南通恒华粘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于2015年9月7日收到如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安监管罚字[2015]第(6028)号),主要内容如下: 南通恒华粘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受到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情况通报》,称恒华公司辅助工周某被诊断为二甲基甲酰胺致职业性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安监局对此情况展开调查。 恒华公司的PUR生产车间的工作环境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劳动者工作场所二甲基甲酰胺(抽料,清洗,清洗放料岗位)超标,未健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未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未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管理,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因长时间接触二甲基甲酰胺致周其宏职业性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事项处理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本次事件,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全公司通告,并展开以下处理工作: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督监护档案; 2、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3、责令人事部门和生产部门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4、改变生产的工艺将二甲基甲酰胺更换为二甲基乙酰胺; 5、总结本次事项的教训,制定预防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处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恒华公司已在2015年9月足额缴纳人民币10万元罚款,该笔罚款占2015年度营业收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事项对公司产品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今后将加强职业健康卫生的管理。 无锡市万力粘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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