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合成革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相关问题的请示》(台安监管〔2015〕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合成革制造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中确定的第29大类第292中类的塑料制品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合成革制造企业无需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成革制造企业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期。
二、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合成革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进行相关经营活动的,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鉴于合成革制造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回收装置和储存设施,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其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纳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范畴,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