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 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