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监法规〔2015〕183号
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为做好我区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考核复审工作,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二、考核复审范围 除2015年新认定资质机构以外的全区甲、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三、考核复审内容 重点考核资质条件及业务范围保持、报告质量管理、网上信息公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帮扶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和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回头看”活动情况等内容。 四、考核复审方法 考核复审采取机构自查与自治区安监局组织专家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外省在宁开展业务的甲级机构只抽查评价报告(每个机构抽查两份评价报告)。部分机构年度考核与延期复审同时进行。对2015年和2016年6月30日前资质到期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经考核复审合格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加盖年审合格章,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考核复审不合格的,依规定进行处理,对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的,不予延期。经考核复审合格的乙级机构,自治区安监局加盖年审合格章。 五、考核复审程序 (一)自治区安监局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通知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做好考核准备; (二)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根据考核复审内容认真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纸质自查报告(加盖公章)、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业绩(包括电子版)于2016年1月8日前报自治区安监局; (三)自治区安监局组织考核组实施考核; (四)自治区安监局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六、考核复审工作要求 (一)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本年度考核复审工作,认真按时报送所需的有关材料,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阻挠、拖延考核。考核复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年度考核复审工作过程中,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安监局反映。 联系人:焦佩玲,0951-8622023,17709519626 电子邮箱:nxajfgghc@126.com
附件:1.2015年度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复审自查表 2.2015年度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考核复审自查表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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