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疾控字〔2015〕62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资质管理,不断加强全省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组织开展检查机构资质复核。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5〕2号)等有关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的所有检查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的资质复核,重点复核查体范围、人员条件、仪器设备、查体工作开展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等情况。对达不到《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要求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要求的,逐级报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二、做好对部分检查机构的换证工作。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检查机构资质管理,方便检查机构开展工作,我委拟对前期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证的检查机构换发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的资质证书。请各市卫生计生委及时通知辖区内需要换证的检查机构申请换证,并组织对申请换证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请各市卫生计生委将《申请换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汇总表》(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换发申请审核表》(附件2)和申请换证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原件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至我委。我委将根据各地审核情况和省级抽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机构予以换证。 三、规范检查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各市要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67号)等文件,合理规划、严格准入辖区内的检查机构,确保为劳动者提供规范、优质、及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要制定完善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把好申请资质机构的初审关。要严格把握受理时限,规范出具有关文书,及时将审核材料报省卫生计生委。具备资质的检查机构,机构名称、法人、地址等重要事项发生改变的,要按照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制定、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近期,我委将组织对各市开展检查机构资质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人: 赵 婷 电 话:0531-67876428 传 真:0531-67876262 邮 箱:wstjkc@163.com
附件:1.申请换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汇总表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换发申请审核表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附件1 申请换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汇总表
市(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附件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 换发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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