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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煤矿山建设 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5-12-17 20:16|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359| 评论: 0

摘要: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问题的请示》(鲁安监发〔2015〕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3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问题的请示》(鲁安监发〔2015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201552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废止了该办法,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二、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七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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