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将兴庆区银川宋庆辉酱菜有限公司“7·25”较大硫化氢中毒事故结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事故性质认定,兴庆区银川宋庆辉酱菜有限公司“7·25”较大硫化氢中毒事故是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业人员无章可循、盲目操作以及企业员工和外部人员不知事故致因施救所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相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意见,请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按照相关程序和人员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行政问责和行政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总队执行。 三、请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于2016年1月10日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请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庆区银川宋庆辉酱菜有限公司“7·25”较大硫化氢中毒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2.兴庆区银川宋庆辉酱菜有限公司“7·25”较大硫化氢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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