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作者: 发布于:2015-12-14 13:17:46 点击量:2渝安监发 〔2015〕53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工商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 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提高执法监管实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日常监管执法一体化 (一)结合日常监管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各级安监部门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处(科、所)和执法机构在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或会同职业卫生监管处(科、所)同步检查职业卫生情况,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要重点围绕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暑等主要的职业危害防控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和《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制度(12项)、岗位操作规程和6个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资料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如实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申报情况; 6.按照规定期限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以及对浓度(强度)超标的整治情况; 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含劳务外协用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佩戴使用情况; 8.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设置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和劳动合同告知情况; 9.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置情况; 11.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一体化推动 (一)同时检查督促。各级安监部门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处(科、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实施“三同时”监管时,应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启动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二)同步分别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同步分别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职业卫生监管处(科、所)为主负责实施。涉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报告评审、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处(科、所)与职业卫生监管处(科、所)应当按照方便建设单位、简化工作程序、提高监管效能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分工,集中组织实施。 三、职业卫生纳入安全评价工作一体化推动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或开展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审查)时,应将职业卫生有关内容纳入安全评价范围予以督促落实。 (一)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依据安全评价有关导则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时,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以下职业卫生工作情况纳入安全评价范围: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落实情况;②主要负责人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情况;③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情况(如检测评价报告发现粉尘、毒物、噪声、放射等主要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标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整治措施或整治效果);④本年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含劳务外协用工)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和上年度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总体情况。 (二)各级安监部门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处(科、所)在开展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或审查时,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述职业卫生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督促。 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宣传教育一体化 (一)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健康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等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平台和载体,广泛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二)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职业卫生专项宣教活动时,同步宣传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五、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一体化 (一)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时,将职业卫生培训内容一并纳入其中。 (二)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又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合并进行;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可以单独组织实施。 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工作一体化推动 (一)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安全文化建设时,涉及职业卫生的项目,必须达到相关标准才能通过达标验收。 (二)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的企业,其职业卫生工作档案制度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从业人员个体防护、警示标识、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等制度落实到位,粉尘、毒物、噪声、放射等主要职业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的,可以视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标。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或安全文化创建评审验收时,可以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检查评估工作一并进行。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推行。职业卫生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商贸行业(领域)等生产经营单位绝大部分职业危害严重,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要加强对监管人员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政策、专业基础知识、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优势,扎实有效推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 (二)明确责任,合力监管。推行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能有效实现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融合、整合,优化提升监管效能。推进一体化监管,不能削弱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的力量,也不意味着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监管责任的减轻。职业卫生监管处(科、所)负责职业卫生的归口管理和综合统筹协调,其它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盘棋”的理念,按照“管安全必须同时管职业卫生”的要求,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抓好一体化监管工作落实。 (三)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大胆实践,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工作机制和经验做法。同时,要把推进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工作与推进职业卫生分级分类监管等改革创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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