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在我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评价、检测行为,现对有关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第二阶段抽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质量抽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第一阶段抽查通报中强调的以下行为: (一)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的,包括现状评价采样天数不足3天的,采样均为短时间、定点采样,未进行长时间、个体采样的; (二)检测数据处理及转换过程错误的; (三)适用标准错误导致评价结果和建议不准确的;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或识别错误的; (五)未对超标原因进行分析、评价结果错误和建议不合理的; (六)未按要求对非定期检测报告在报告封面和委托合同中醒目位置明确告知该类型报告不能替代定期检测报告应付安全监管部门检查的; (七)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业务的; (八)未能提供现场调查、工作日写实、实验室记录等原始资料检测数据涉嫌造假的; (九)检测和评价相关档案资料未按规定整理、归档的。 二、实施时间 第二阶段抽查实施时间为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抽查检测报告9份,评价报告6份。 三、抽查对象和范围 抽查对象:2015年在中山市已开展业务未参加第一阶段质量抽查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抽查范围:主要抽查相关机构在第一阶段质量抽查通报后出具的检测和评价报告,第二阶段抽查机构及报告名单见附件1。 四、实施方法 (一)报告及资料提交办法:各有关机构于12月18日前,按资料清单(附件2)要求,将抽查报告以及所有附属资料以扫描件方式发送至我局职业卫生监管科邮箱及协会联系人邮箱,纸质复印件以快递方式交至省行业协会。未按时提交报告及资料的,评分时作扣分处理;不提交资料参加抽查的,将在我市公布名单中除名并通报情况。 (二)资料准备要求:各技术服务机构应认真核对所提交的资料,交资料的同时,须做出“报告为最终审核备案的版本,原始资料档案无遗漏”的声明,对未按要求提交的资料,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所有资料加盖公章确认。每份报告应提供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便于专家针对发现的问题咨询确认,联系人应为评价组或检测组成员,熟悉该项目开展的过程。资料一经提交,即视为最终送审版本,不接受任何修改、补交理由。 (三)抽查标准:质量抽查以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AQ/T 4269-201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AQ/T 4270-2015)为主要参照标准,重点检查各机构对《中山市2015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第一阶段抽查结果通报》和《关于规范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安监管〔2015〕24号)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评审方法:抽查时,由协会选派专家组成专家组,采取非盲审方式进行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成员不得在被抽查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不向机构公开,避免干扰。 五、抽查结果 完成资料收集后约1个月由协会汇总专家审查意见得出抽查结果,我局通报抽查结果。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我局向有关机构提出警告并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进行行政处罚或移交上级部门处理。 我局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信誉档案,将日常检查和质量抽查中发现的缺乏诚信、违法乱纪的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2015年中山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第二阶段抽查名单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资料清单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印发 |
附件1: 2015年中山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告第二阶段抽查名单 (一)2015年中山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第二阶段抽查名单 (二)2015年中山市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第二阶段抽查名单
附件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资料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验室检测结果、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预评价报告提供类比资料原始报告) | | | | | | 检测或评价报告书(最终稿)及审核记录(评价报告须同时提交检测报告) | | | 本机构提交资料清单、原始资料档案无遗漏声明/无法提供资料说明 | |
注:以上所有资料须加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章确认。扫描电子版请通过邮件方式发送到中山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卫生科邮箱;纸质复印件请通过快递方式寄到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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