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丽水市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市安监局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监管主体地位。职能划转后,该市通过“部门齐监管、中介强服务、企业抓落实”三管齐下,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档、不缺位。6月底,该市辖区内9个县(市、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全部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工作。其主要做法是: 一、部门齐监管,构筑防线 (一)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出台《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安监、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民政、总工会等部门监管职责。市、县两级均建立由安监、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总工会、民政、发改、经信、开发区等安委会成员单位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实行例会制、分工负责制、信息通报制,定期研究职业卫生监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共享全市职业病防治相关信息。把职业卫生监管纳入安全生产整体工作中,融合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 (二)各方联动,形成合力。出台《丽水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同工伤保险率挂钩,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责任。在该市主流报纸上连续发布《关于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通告》,要求全市范围内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自查自报,截至11月底,全市已有557家企业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与备案,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职业病卫生防治监管工作打好基础。同时,认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截至11月底,全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出疑似职业病19人,禁忌证17人;接诊职业病诊断申请65人次,首次确诊职业病患者12例,均为职业性尘肺病;受理职业病鉴定申请3人。 (三)突出重点,强化整治。制定《丽水市重点职业病危害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选择1-2个重点行业领域,按照“整治一批、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原则开展整治。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监管执法推动企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同时,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确定30家涵盖建材、冶金、涉可燃爆粉尘、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开展职业危害风险评估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如莲都区整治关闭粉尘危害比较严重的木制家具企业150余家,有效根治该行业职业病危害隐患。 (四)宣传培训,增强意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将宣传周活动与年度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重点工作结合,突出互动性、参与性。通过安全生产咨询日、党员一条街进开发区、电视媒体宣传等载体,以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解惑、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市、县两级安监部门举办职业卫生监管业务培训会26期,接受培训人数3089人。 二、中介强服务,提供保障 (一)探索建立中介服务机制。针对企业自身整改力量薄弱,该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或企业为主、政府补助等形式,依托社会化力量,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估、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等工作,为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制度化、专业化的保障。 (二)重视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在卫生部门原有专家库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广泛吸纳专业人才,组建职业卫生专家库,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人才技术支撑。截至目前,已建成由22名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 (三)培育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成功创建丽水市首家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下步将创建2-3家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积极争取周边地市服务机构技术支持。发展覆盖全市各县(市、区)的职业卫生医疗机构,确保体检承接能力满足全市职业健康检查需求。截至11月底,该市已有职业病诊断机构2家,鉴定机构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2家。 三、企业抓落实,强化预防 (一)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网络。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与安全生产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制度,组织开展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增强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能力。 (二)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开展作业场所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评价工作,根据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配备相应的防护、报警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按规定设置警示告知标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将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治理。 (三)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机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预防、控制、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改善作业场所环境,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及疑似职业病病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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