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安监函字〔2015〕43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项目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要求,现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简政放权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具体内容。需要市、县审批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原来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简化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二、监管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主体放宽后应加强对编制质量的监管,应坚持严格《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13)框架结构和内容要求,紧密结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等法律文件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专篇编制质量。各级安监部门应无偿向各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标准。 三、审批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批职能仍旧由安监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程序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解释ZW-FZ-2015-001、W-FZ-2015-002、ZW-FZ-2015-003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按ZW-JB-2015-001规定的最新格式填写。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报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
201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