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安监管法〔2015〕46号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安全保障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安全天津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8日 (联系人:孙建中;联系电话:15902221909、2395728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向社会力量 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安全保障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安全天津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的行为和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过程中专业性较强的安全技术支撑,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四条 按照依法依规、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注重时效的原则,规范有序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依法免予登记的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安全技术服务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七条 本市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当依据本办法向至少一家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 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数量不得超过自身能力。取得甲级资质的社会力量不得承接超过三个安全监管部门购买服务,取得乙级资质的社会力量不得承接超过二个安全监管部门购买服务。严禁转包行为。 第八条 承接主体提供的安全技术服务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提供服务过程中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 (二)对被检查单位提出较为全面、准确的安全风险分析; (三)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合理化的建议。 (四)其他服务合同中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九条 承接主体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应当与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到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突击检查。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检查,提供优质的安全技术服务。 第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为承接主体提供以下保障措施: (一)明确告知安全技术服务的范围、对象、标准; (二)督查行政相对人配合承接主体开展相关服务; (三)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支付资金、提供人员物资; (四)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全面、严格、细致地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没有检查出安全问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与承接主体在签订安全技术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 签订安全技术服务合同可以使用《天津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将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其他行业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