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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安监〔2015〕111号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 ...

2015-12-9 21:35|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208| 评论: 0

摘要: 各区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佛山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和 ...

各区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佛山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或检测后未按照报告建议落实整改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违规不良行为的,要认真做好违规不良行为的信息或证据收集工作,及时把情况反馈给市安全监管局。

 二、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要求依法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安全监管局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立案处理。

三、市安全监管局采取日常违规不良行为记分与年度抽查评估相结合,对在我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记分排名(从少到多排名),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两名或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超过20分的,纳入黑名单,挂红牌整改,整改期内,将暂停在我市的服务。

四、请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于每季度前10日内将上一季度在佛山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统计表(附件2)发到邮箱:2572475081@qq.com或传真到:0757-82732699,并于5月15日前补报第一季度(2015年1-3月份)业务统计表。

联系人:郑汉文,联系电话:82502529,传真:82732699

 

附件:1.佛山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不良行为记分表.doc

     2.佛山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统计表.doc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9日

 

 

佛山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

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评价、检测行为,促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诚信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含我市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在我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外地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不良行为,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提供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收集本辖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违规不良行为信息,并负责将信息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四条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不良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个档次。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登录佛山智能安监平台填报相关业务信息的(漏报一条信息记1分,不设上限);

    (二)未按规定报送季度业务报表或漏报服务项目的(每漏报一项记1分);

(三)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未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未公开一条信息记1分,不设上限);

(四)评价报告书被专家组审查评为“不通过”的。

第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未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实时记录,记录信息不全面、完整的,填写不规范、签名不规范;未填写采样写实记录且未经被服务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二)现场采样未绘制采样点设置示意图,采样人、复核人未签字确认;

(三)定期检测、现状评价、控评采样布点不规范,按用人单位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检测;

(四)采样时未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间盲样检测比对结果不合格(一个检测项目不合格记3分,不设上限);

(六)未在被服务对象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

(七)未在现场采样点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

(八)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前,技术服务机构未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九)合同评审记录未按要求归档保存;

(十)合同评审内容不完整的;

(十一)未制定技术服务方案并未由用人单位签字确认的;

(十二)评价、检测报告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调查满意度达不到80%的。

第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诚信登记和签定诚信承诺书;

(二)在评价活动中采取对劳动者减少作业时间等违规手段,降低作业场所实际接触浓度或强度;

(三)评价、检测收费不符合有关收费规定或标准;

(四)承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时未出具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授权书;

(五)检测报告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检测报告内容缺少以下信息的(每缺少1项记1分,同时缺少3项内容以上(含3项)记5分):

1.标题;

2.受检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测地点;

3.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和完整标识;

4.所用标准或方法的标识;

5.检测类别;

6.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唯一性标识;

7.采样日期、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

8.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的名称及唯一性标识;

9.检测结果和建议,结果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0.检测人员、复/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

11.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

12.未经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测报告的声明;

13.报告书未盖有效CMACNAS章和公章。

(六)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或不按督查要求提交相关档案资料。

第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

(一)未依法按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书、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调查、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无调查记录表或调查签名);

(三)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四)泄露被评价、检测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六)不参加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开展的实验室盲样检测比对工作的;

(七) 对于成分不明的粉尘或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应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确定粉尘性质;

(八)对未作检测或未作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说明理由,未将其可能对劳动者产生的健康影响告知用人单位的;

(九)未对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劳动者 (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外协<外包>用工) 或关键控制点纳入评价范围的;

(十)委托不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

(十一)委托检测未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未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十二)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超过样品总数的20%

(十三)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十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五)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或不按照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配合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调查及职业卫生执法工作的。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开展服务或出具的检测结果超出实验室检测认证能力的;

(二)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职业卫生评价、检测项目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的;

(四)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五)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证明的。

第三章记分实施与处置

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不良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每周期内记分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超过5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约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提出整改意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超过10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黄牌警告,责令整改,并通报我市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及监管管辖机关;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超过20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红牌警告,列入诚信管理黑名单,被列为“黑名单”的机构,半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任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实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不良行为记分公告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不良行为记分从少到多排名,定期向社会公告,记分最多的2名,但未达到20分(红牌警告、暂停服务的),挂黄牌整改,连续两年挂黄牌,暂停在本市的技术服务半年。

    第十三条  在我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于每季度前10日内将上一季度在佛山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表、总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采取日常抽查(不定期)与专项督查评估(每年一次)的形式,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督查随机抽取技术服务机构5份报告(含评价和检测报告),不够5份的,提交全部报告。报告评审采取盲评的方式,邀请专家根据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统一的标准对选取的报告进行盲审打分,得出报告盲评成绩。对在盲评过程中,发现技术服务机构有违规不良行为的实行记分。

技术服务机构需提交报告清单包括:

(一)企业提供资料;

(二)现场调查记录;

(三)评价与检测方案及方案评审表;

(四)委托书、技术服务合同和合同评审意见表;

(五)影像资料;

(六)原始记录表格;

(七)样品任务清单;

(八)实验室原始资料(含图谱、预评价报告提供类比

资料原始报告);

(九)实验检测结果;

(十)检测或评价报告书(终稿);

(十一)收费清单(含评价、检测);

(十二)满意度调查表。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违规不良信息要真实、准确,违规不良信息要充分调查核实,留存确凿证据。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其专业技术人员认为所公布的本机构和个人的违规不良信息与事实不符,有权向作出记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附上申辩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作出记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执行违规不良信息上报制度,对于在违规不良信息记录、上报与更正处理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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