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印发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六打六治”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附件1 煤矿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 “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二)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特别是采掘工程平(剖)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测绘不及时、填绘不准确,蓄意隐瞒矿井实际情况逃避监管的。 (三)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建设、生产的;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未真正开展技改工作的;施工队伍无相应资质的;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的。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煤矿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的。 (五)其他地方政府认为应当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三、主要工作安排 煤矿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牵头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各部门)组织开展。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8月)。 1.各地区牵头部门针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省级牵头部门要及时将工作方案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2.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全面对照本方案中的重点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属地原则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 (二)开展检查执法,强化集中整治(9月-11月)。 1.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辖区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并逐一督促整改。 2.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同时要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开展暗查暗访,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3.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结合整顿关闭工作,全面清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以及兼并重组技改项目,对已到期而不申请延续的,被兼并重组和已列为关闭对象的,长期“停摆”而没有能力恢复生产建设的,以及其他待注销的矿井,要及时暂扣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严格审查新发、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9月份组织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并对部分重点产煤省(区、市)开展异地集中监察执法活动。 (三)加强重点抽查,巩固深化专项行动(12月)。 1.各地区各部门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回头看”抽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暗查暗访,对开展“打非治违”不力的要对地方政府进行约谈。 3.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开展异地交叉抽查执法,促进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4.各省级牵头部门要认真总结成果,于 四、主要工作措施及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各类严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公开严惩一批责任人和单位。 2.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用好“行刑衔接”、“责任倒查”等重要手段,严肃追究责任。不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执行,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国有企业责任人要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3.对无采矿证或已过期的、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的,要移交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查处;对证照不全开采的要及时移交有关证照管理部门查处。 4.对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80号)要求进行查处,对弄虚作假、情节恶劣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公开处理结果。 5.各地区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省级部门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市、县级部门每月至少开展2次联合执法行动。 6.对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备案,一案一档,跟踪督办,并逐级上报。 7.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融资、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一票否决”。 8.各地区对查出的典型案例要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行为公开审判。并利用典型案例和处理结果广泛开展警示教育,抓住一个,教育一片。 9.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责。因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同一煤矿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打非治违”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 10.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认真查处群众举报的问题,对实名举报要优先查处。 11.各省级牵头部门每月向国家煤矿安监局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省级牵头部门、省级煤矿安监局每月至少上报2例重大典型案例。
附件2 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六打六治”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无证开采、无资质施工和采掘工程层层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重点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问题,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双十条”规定,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促进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打击对象 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2.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3. 将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施工队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4. 违反规定层层转包、分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企业。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地下矿山。 1.开拓系统纵投影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避灾路线图等测绘不及时、填绘不准确,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 2.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的;未按规定配备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井下避灾路线和安全标志不全、安全出口不畅通的。 3.矿区范围内采空区情况不掌握或不清楚,未及时填绘图纸、监测及治理的;井深超过 4.未按照规定时限强制淘汰19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的。 5.矿区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没有矿区水文地质图或图纸不准确的;探放水制度、防治水措施及水害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的。 (二)露天矿山。 1.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防排水系统图、采场开采现状图、排土场现状图等测绘不及时、填绘不准确,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 2.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 3.没有按设计严格控制边坡参数,未对边坡稳定性进行监测的。 4.小型露天采石场没有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的;没有按设计严格控制台阶(分层)参数。 5.排土场没有进行专门地质勘探的;不按设计进行排土的,排土场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等参数设置不合理的。 6.没有爆破设计或不按设计进行爆破作业的;未经批准采用浅孔爆破作业的;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三)尾矿库。 1.将尾矿库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作业发包给与应具备资质单位不符的。 2.尾矿库周边环境、平面布置、排洪设施、尾矿坝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 3.未安装安全监测设施的,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不可靠的。 4.未编制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未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超设计排放尾矿的;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的。 5.未及时履行闭库程序的;未履行相关手续回采利用尾矿的。 四、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4年8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8月)。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部署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目标、时限、计划。 2.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照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报告。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9月-11月)。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整改排查出的问题。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暗查暗访,掌握“打非治违”开展情况、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查暗访,对活动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并组织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异地交叉检查执法,促进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2.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成果,于 五、工作要求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自查自纠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照整治内容,特别是“双十条”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要对矿山和尾矿库所有图纸进行一次专门梳理,及时测量、填绘,全面真实反应矿山和尾矿库状况。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内容、要求,并抓好部署和落实。要严格执法,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并广泛开展警示教育。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并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要实施“黑名单”制度,在项目审批、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解决 “五个了之”现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或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地区,逐级开展约谈警示。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重大事故的地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