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评估检查的通知
辽安监安健〔2015〕176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74号)要求,省局定于2015年11月下旬至12月对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评估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检查对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乙级、丙级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机构。
二、评估检查内容
(一)资质条件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有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违规委托检测,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等行为。
(三)人员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外单位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资质或从事技术服务,专职技术人员只签字而不参与技术服务(或者冒用他人签名的),使用本单位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从事技术服务等行为。
(四)信息公开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公开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
(五)技术服务规范性及真实性情况。以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服务(包括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评价的检测部分)为重点,检查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现场采样和检测,实验室分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是否存在重大漏项,是否存在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人为故意缩小检测及评价的范围,人为干预或影响检测结果、评价结论,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技术报告等问题。
(六)技术服务原始记录及档案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技术服务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技术服务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工作安排
(一)机构自查总结(11月份)。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真总结2015年的技术服务工作,并对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附件1)开展自查,形成2015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根据自查总结情况,据实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报告表》(附件2)、《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业务范围专业技术人员对照表》(附件4)和《2015年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业绩报告表》(附件5)。
(二)市局检查和省局督查(12月份)。各市局组织专家,对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表》(附件6)对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估检查,检查时每家机构至少选择1家服务的企业进行核查。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数量超过5家的,至少检查5家;技术服务机构数量不超过5家的,全部检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已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在2015年已完成资质延续的机构可不纳入现场评估检查范围。省局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市评估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规范流程有序开展评估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总结,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紧落实。
(二)请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将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表格装订成册(含电子版),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乙级、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同时将上述材料抄报所在地市局。
(三)请各市局将检查情况汇总后,连同各机构评估检查表、问题清单于2016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四)各检查组在评估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不得由被检查的机构安排食宿、用车或承担有关费用。
联系人及电话:温海梁,024-86896499。
电子邮箱:lnzyjk@163.com。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