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决定》),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为落实《决定》,现对《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事项作如下修改:
一、有关申请资料修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自行评审、修改完善后向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自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
(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自评审情况报告及相关承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有关《申请书》修改。对《实施细则》附件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