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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5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2015-11-3 14:01|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350| 评论: 0

摘要: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 ...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74)的有关安排,定于11月份在全国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对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进行调研督导。

二、检查内容

(一)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6号、安监总厅科技〔201574号文件的情况。重点检查2015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检查覆盖面是否达到总量的50%),对2014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机构的处理情况等。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个省(区、市)检查1-2家甲级机构(无甲级机构的,增加检查相应数量的乙级机构),检查2家乙级及丙级机构。

1.资质条件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有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资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违规委托检测,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等行为。

3.人员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外单位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资质或从事技术服务,专职技术人员只签字而不参与技术服务(或者冒用他人签名的),使用本单位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从事技术服务等情况。

4.信息公开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公开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的情况。

5.技术服务规范性及真实性情况。以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服务(包括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评价的检测部分)为重点,检查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现场采样和检测,实验室分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是否存在重大漏项,是否存在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人为故意缩小检测及评价的范围,人为干预或影响检测结果、评价结论,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技术报告等问题。

6.技术服务原始记录及档案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技术服务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技术服务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件。

三、检查方法

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调研督导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其中,抽查的技术报告以20145月以来的为主,且检测报告数量不得少于5份、评价报告不得少于3)、人员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并到其服务的企业(每省核查企业数不得少于1家)进行必要的核查。

四、检查方式

采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抽查、省际交叉检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自查三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抽查。

对河北、辽宁、湖南、广西4个省(区)进行抽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有关负责人带队,并请4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各派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查组。

(二)省际交叉检查。

北京市等26个省(区、市)分为13个组,每组内开展互相检查。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带队,成员包括负责职业健康监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职责的处室负责人,评价专家、检测专家。

交叉检查分组安排如下:

第一组: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二组:天津市、山西省

第三组:福建省、重庆市

第四组:上海市、河南省

第五组:吉林省、甘肃省

第六组:黑龙江省、贵州省

第七组:江苏省、云南省

第八组:山东省、广东省

第九组:浙江省、四川省

第十组:安徽省、陕西省

第十一组: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二组:湖北省、青海省

第十三组: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三)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自查。

鉴于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只有1家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自行组织检查。

五、时间安排

201511月,每个机构一般安排1天检查时间,每个省份安排5-6天的时间。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整理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主要业绩),提前5天交检查组。检查组要熟悉和掌握拟检查机构的基本情况,制定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明确检查重点、行程、分工等事项。为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确定一名监管干部为联系人,并将其有关信息(姓名、职务、电话、手机)于115日前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彭广胜、李戬,010-6446361764463460

(二)规范流程。对机构的监督检查要按照规范流程有序开展。检查过程中,要对照检查内容开展各项检查,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搜集有关原始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并由被检查机构加盖公章。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机构反馈有关情况,并由机构主要负责人在问题清单上确认签名。每个省份监督检查全部结束后,检查组向被检查省份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反馈检查总体情况,转交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清单。被检查省份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反馈情况,依法对有关违法违规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其中涉及丙级机构的可交由所在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三)认真总结。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认真总结,并于12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提交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包括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及存在问题、机构存在的问题清单)。被检查省份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122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提交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报告。

(四)廉洁自律。各检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各检查组的差旅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请被检查省份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保障工作,不得由被检查的机构安排食宿、用车或承担有关费用。

附件:2015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表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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