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健函〔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2015年7月1日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号令)予以废止。为了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们起草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征求意见”或“职业健康司”栏目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9月11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联系人及电话:秦兴强,010-64463443 /3409(传真)。 电子邮箱:qinxq@chinasafety.gov.cn。 附件: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2015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