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发现职业病怎样算补助金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后发现职业病,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有读者打进四川日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咨询新近出台的工伤保险相关事宜,7月16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社厅相关人士。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介绍,根据省人社厅最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如果某人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当时没有发现患上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并且这人又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这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比如张某2013在资阳接触职业病作业,2014年初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到成都工作,此时如果张某被发现患上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那么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2013年度资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来计算。 如果职工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原来的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按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办理。 还有群众询问,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处理争议的时间是否应算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介绍,目前工伤申请最长期限是一年。“工伤认定期限从受到事故伤害或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如果“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此外,已经受理的工伤案件,如果在认定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有关结论为依据,例如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需要交警部门提供相关结论,此时就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并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当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及时恢复认定程序,但总的认定时限不超过6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