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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288号(医疗体育类21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12-7 13:00|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385| 评论: 0

摘要: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养殖业雇工职业病防治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向养殖从业人员普及职业病防控知识  每年4月份的最后一周是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在宣传 ...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养殖业雇工职业病防治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向养殖从业人员普及职业病防控知识
  每年4月份的最后一周是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在宣传周期间,我委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讲座、义诊、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其中已经涵盖布鲁氏菌病等宣传内容。我委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养殖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力度,普及相关职业病的危害和自我防护知识。
  二、关于提高农村医疗单位对人畜共患病的诊疗水平
  2005年,原卫生部和原农业部建立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配合。近年来,我委会同原农业部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要求,加强部门联防联控,加大疫情监测,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规范诊疗水平,有效处置聚集性疫情,治疗效果明显提升,急性期布病治愈率达80%以上,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缓解。
  三、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制定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和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下,紧密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可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适当的调整。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加强与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听取和吸收相关专家意见和建议,适时制定、调整相关危害因素目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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