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8-9 10:39|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629| 评论: 0
行政处罚对象:阳江市江城区华阳电镀厂
主要违法事实:该厂“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时间: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