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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职业禁忌上岗,应如何处理?

2018-6-6 23:37|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932| 评论: 0

摘要: 一家木制品加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在被发现有噪声职业禁忌之后,仍从事噪声作业,安监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笔者结合该案例,对常见的涉及职业禁忌处罚情形进行了分析。执法实例今年6 ...

一家木制品加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在被发现有噪声职业禁忌之后,仍从事噪声作业,安监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笔者结合该案例,对常见的涉及职业禁忌处罚情形进行了分析。


执法实例

今年6月,江苏省无锡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一家木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名从业人员的岗中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为噪声职业禁忌,但该劳动者仍在从事噪声作业。

执法人员随即向该用人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以“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为由立案。今年6月29日,无锡市安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用人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前,该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整改完毕,将涉案劳动者调离了原岗位,并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

法规适用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中涉及职业禁忌处罚的,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第十二条规定中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对应的处罚条款是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种是第十七条规定中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对应的处罚条款是第二十六条,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第一种情形相关的规定属禁止性规定,条款包括四种禁止行为,在监管方面属于岗前预防性要求,是事前预防措施。这种情形的对象是未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即新录用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从事作业前执行相关禁止性规定,可以避免特殊状态下劳动者受到严重职业伤害甚至死亡,特别是接触高毒物质、高危粉尘等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以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易感的劳动者,在预防医学上属于疾病三级预防中的第一级病因预防。当用人单位知道劳动者处于上述特殊生理状态时,还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或禁忌作业的违法行为属于明知故犯性质,对这种违法情形应予重罚,不给予警告的机会,直接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病防治法》中和这种情形相关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相同,若违法行为符合这种情形,可以选择《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作为执法依据。

与第二种情形相关的规定属义务性规定,条款涉及五种措施,在监管方面属于岗中防治要求。这种情形的对象是已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采取相关防治措施可以对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的情况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在预防医学上属于疾病三级预防中的第二级“三早”预防。当用人单位知道劳动者体检结果异常时,还不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为属于不作为性质,对这种违法情形的处罚较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中并没有和这种情形相关的条款,《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属于对《职业病防治法》的细化和补充。若违法行为属于这种情形,应选择《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作为执法依据。

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选择《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处罚依据。

原因反思

据笔者了解,本案中的涉案劳动者认为,虽然自己被体检机构诊断为职业禁忌,但感觉情况不严重,一方面是自己以前从事机械加工工作,听力可能受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年龄增大听力也有所下降,所以认为自己不需要调岗。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愿调岗,若强行调岗反而容易引发纠纷,另外招熟练工比较困难,所以没有进行调岗。

上述劳动者主要从事木材加工中的开料、切割等工作,这种岗位需要拥有相关技术的熟练工,因此工资相对较高。若调岗,能调至的其他岗位需要其他技术或者工资较低,同时由于劳动者对噪声危害及其后果认识不到位,在听力受损达到职业禁忌时,劳动者仍然不愿意调岗。对该用人单位而言,一方面,能长期从事这项工作的技术工比较难招;另一方面,不想因调岗引起纠纷,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职业病赔偿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等认识不足。

在上述案例中,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劳动者开展了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科普了噪声的危害及其后果;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了法律普及和实例讲解,宣传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并结合职业病赔偿实例、纠纷案例,开展了现场教育,列举了其他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供其参考。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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