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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安全性评价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8-1-23 11:08|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1103| 评论: 0

摘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区安全性评价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年10月20日 16:48点击: 新发改收费〔2017〕1404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区安全性评价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7〕1404号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对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性评价服务费基准价》(附件)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安全评价服务收费适用于在新疆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执业资格的安全(预)评价机构和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机构的收费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各安全(预)评价机构和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执业准则开展安全评价服务工作,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安全评价服务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自2017年11月1日起,安全评价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建设单位对安全评价服务的要求,在基准价(附件)基础上,上浮为零,下浮比例不超过20%,由安全(预)评价机构、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三、具有资质的安全(预)评价中介机构可以对外开展安全(预)评价服务工作,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安全(预)评价服务相关费用;具有资质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机构可以对外开展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相关费用。


  四、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公示公告手续,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自治区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性评价服务费基准价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下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性评价服务费基准价(新发改收费〔2017〕1404号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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