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区安全性评价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404号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对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性评价服务费基准价》(附件)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安全评价服务收费适用于在新疆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执业资格的安全(预)评价机构和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机构的收费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各安全(预)评价机构和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执业准则开展安全评价服务工作,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安全评价服务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自2017年11月1日起,安全评价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建设单位对安全评价服务的要求,在基准价(附件)基础上,上浮为零,下浮比例不超过20%,由安全(预)评价机构、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三、具有资质的安全(预)评价中介机构可以对外开展安全(预)评价服务工作,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安全(预)评价服务相关费用;具有资质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机构可以对外开展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相关费用。
四、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公示公告手续,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自治区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性评价服务费基准价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