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
一、相关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公司,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评价与检测机构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的......三、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上述单位在申请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变更时,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原评价与检测机构权责承继及机构资质变更主张情况的证明材料。⭐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
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评价与检测机构)重组、合并、分立后有关资质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单位(含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管理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的公司)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的,经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固定资产、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基本情况,满足评价与检测机构法定条件,资质等级不变且评价与检测业务范围不增加的,可简化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变更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再次申请同类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时,应按新申请资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评价与检测机构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的,依据重组、合并、分立原因,按上述对应条款执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价与检测机构不得参与本企业以外的机构重组和合并,此类评价与检测机构申请分立时,应按首次申请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的规定办理。☞三、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上述单位在申请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变更时,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原评价与检测机构权责承继及机构资质变更主张情况的证明材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