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7年 第9号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80号修正)等相关规定,现予注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申请延续未予批准的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安全评价机构、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安全生产北京危险品储罐检测检验中心)等12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 上述机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局。 附件:1.注销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