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DB34/T 2751—2016)已经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于2017年1月30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该标准提出以下要求: 一、准确把握理解该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基本要求,及对其职业健康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的方法。其中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对其职业健康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的方法是推荐性的。该标准既适用于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工作及进行自我评估,也适用于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进行外部评估,还适用于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该标准是在2013年以来我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础建设活动实践的基础上提炼优化而成的,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基本要求梳理归纳为10个方面48项工作,并根据重要性划分为基础项、提高项、完善项三类。用人单位做好了这48项工作就基本履行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义务。其中:基础项是国家安监总局曾经强调的“八个必须”的内容;基础项16项与提高项20项,在《职业病防治法》中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履行都有对应的处罚条款;完善项12项中有部分义务在国家安监总局规章中规定了法律责任,有对应的处罚条款。 该标准对10个方面48项工作开展情况都规定了检查方法与评判标准,方便用人单位、评估人员准确评判,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不符合项及时整改,对基本符合项进一步改进;更重要的是为安监部门检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具体的法定义务提供了遵循。 该标准差别化对待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包含了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区分,较好地提供了对各类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总体情况的评估方法,便于用人单位准确评判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情况并不断改进职业健康工作,也便于安监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分类监管。 二、依据该标准对用人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该标准全面开展职业健康基本工作情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该标准B.1、B.3)报告所在县(市、区)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在本局网站上公开用人单位报告情况,接受劳动者与社会监督,并在核查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进行分类监管:对未报告评估结果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严格依法处罚;对职业健康工作未达标单位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处罚;对职业健康工作基本达标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不符合项;根据监管能力或问题线索对职业健康工作合格单位与职业健康工作良好单位进行抽查;发现用人单位自评结论不符合该标准的,责令其重新评估并报告,或由安监部门组织评估确定。安监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职业健康基本工作情况评估结论录入用人单位信用档案。 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依据该标准对用人单位守法情况进行检查评判。根据本地职业健康工作现状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水平,可以对10个方面48项工作全面检查,也可以对其中部分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是抽查基础项与提高项,尤其要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定期检测与现状评价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浓度与职业性伤害情况。严格按该标准规定的检查方法、评判标准进行检查评判,详细具体填写检查意见,明确评判结论。对有工作被评判为不符合且有相应的处罚条款的要立案调查,督促整改,依法处罚。 三、引导用人单位积极使用该标准。要通过广泛宣传学习推动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该标准。今年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要重点宣传该标准,让每个已申报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配有、学习、运用该标准。要通过讲清该标准与《职业病防治法》的关系提高用人单位贯彻该标准的自觉性,引导用人单位对照该标准检查本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情况,及时补缺补差。要让用人单位知晓安监部门将依据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评估情况实施分类监管。要选取基础建设活动开展好的企业,率先培育成为“职业健康工作良好单位”,并鼓励其进而申请“职业健康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对用人单位进行现状评价时,要审核、校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评估情况,或帮助、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基本工作情况评估;也可受用人单位委托对其职业健康基本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要通过评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 四、工作步骤 今年6月底以前,所有用人单位都配有、学习该标准;今年9月底以前,各县(市、区)安监局在本级政府网或本局网站上公布本辖区大中型企业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评估结果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今年12月底以前,各县(市、区)安监局在本级政府网或本局网站上公布本辖区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评估结果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今年7月份起各级安监部门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配有、学习、实施该标准情况,全面依据该标准对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处置、处罚。今年年底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情况评估结果报告实现信息化常态化管理,及时更新评估信息。 我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42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1. 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DB_34T___2751-2016)_.pdf 2. 大中型/小微型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情况评估结果汇总表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7 日 附件2
大中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情况 评估结果汇总表
________县(市、区)安监局 公布/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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