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以<中职技分〔2015〕4号>文件为基础制定。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重视科技进步,积极参加新方法、新技术应用与开发,不断积累经验,加强合作交流,相互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有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嘉兴市安全生产协会予以在行业内通报,情节严重的,报送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属于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五、本意见收费指导价格为在嘉兴开展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考价格。 六、化学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粉尘)检测项目价格为每个样品实验室分析费用和现场采样费用之和。 七、为保证服务质量,实行最低限价,每个检测评价最低价格为3000元;预评价为25000元、控制效果评价为30000元、现状评价为28000元。 八、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各服务机构可以在<中职技分〔2015〕4号>文件基础上进行一定幅度的让利,按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编制采样方案,采样方案中的样品按附件进行计算所得的检测费用,参照附件价格区间和比例进行让利。 九、本规定及附件由嘉兴市安全生产协会技术服务专业分会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及相关附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前已签订服务协议不依此标准考核)。
嘉兴市安全生产协会 2016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