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监督函〔2017〕6号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卫〔2016〕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和要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由非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许可,目前我委正在履行新设许可程序。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相关要求,在履行新设许可程序期间,暂停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在暂停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期间,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时,暂不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