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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12-28 10:15|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625| 评论: 0

摘要: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安师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安师考试主管部门和职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两部门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考读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助理注安师考试主管部门和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以全国统一的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为指导,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注安师考试频次、时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五条(注安师考试科目、用期和专业划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专业科目为《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工程建设安全、金属冶炼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机械制造安全、安全评价检测、职业卫生、其他安全等专业。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三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六条(助理注安师考试科目、周期和专业划分)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业科目为《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专业类别划分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专业类别划分相同。考试分为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七条(报名条件)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考试报名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第八条(免考条件)符合《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已评聘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专业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增项考试)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局,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考试。考试合格成绩证明作为申请相应专业注册登记的凭据。

第十条(成绩滚动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报名核准)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考点设置)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大纲编写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笫十四条(考试分离)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五条(收费标准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考试实施机构及人员纪律要求)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违纪处理)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实施后旧办法废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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