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安监函字〔2016〕61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特别是通过日常检查,发现部分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够重视,许多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带病”运行,给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埋下了隐患。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二、检查范围 2015年以来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三、检查内容 建设项目依据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履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四、方法和步骤 检查方法采取企业自查、县级安监部门检查和市局抽查相结合、同步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自查自改阶段(10月25日—11月10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两个体系”建设活动,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督促企业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执法检查阶段(11月11日-11月30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要按通知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建设项目未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应视不同情况,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照规定组织审查;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市安监局将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检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自查工作。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主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负责,要认真开展“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并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为从业者提供保障身心健康的作业条件和环境。 (二)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结合本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两个体系”建设活动,认真制定检查方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组织好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确保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市局将根据抽查情况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进行排名通报。 (三)认真填表总结。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汇总表》(见附件),并形成专项检查总结,于12月5日前加盖公章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汇总表 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