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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2016-10-10 21:17| 发布者: zyaqwsw| 查看: 235| 评论: 0

摘要: 桂安监管法规〔2016〕8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中介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我局行政职责和年度执法计划,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 ...

桂安监管法规〔20168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中介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我局行政职责和年度执法计划,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在广西注册的甲级和乙级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39家(名单见附件1),其中: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1家、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12家,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3家,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家,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2家。

(二)在广西备案开展工作的区外甲级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共70家(名单见附件1),其中:安全评价机构52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8家。

二、检查内容

(一)机构资质保持情况;

(二)人员管理特别是专职技术人员情况;

(三)机构从业行为规范情况

(四)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五)技术报告质量情况;

(六)技术服务原始记录及档案管理情况。

三、检查方式

在机构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安监局按照不低于机构总数30%的比例,组织检查组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采取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记录,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询问了解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时间

2016年年底前,具体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及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五、检查组组成

检查组由自治区安监局法规科技处、有关业务处室及相关的设区市安监局组成,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六、工作要求

(一)区内机构要对照检查内容(见附件234),认真开展自查,自查表于1010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规科技处。

(二)在广西备案的区外甲级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也要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自查,自查情况及广西工作业绩表(见附件5)于1010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规科技处。

(三)被抽检的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按要求认真准备迎检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中介机构检查工作,负责通知被抽检单位做好迎检准备,并安排熟悉业务的同志参加检查。

(五)检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六)检查组和各市安监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和纠正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存在的违法和不规范行为,对出具虚假、失实技术报告的,要立案查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李强;电话(传真):0771-5659167,电子邮箱:gxajfgkj@163.com

 

附件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名单.doc

附件2:安全评价机构基本条件保持情况自查表.doc

附件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基本条件保持情况自查表.doc

附件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保持情况自查表.doc

附件5:在桂备案的区外安全中介机构广西工作业绩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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