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安办〔2016〕19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8·28”硫化氢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集团总公司: 2016年8月28日7时50分左右,位于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辰中路与永合道交口处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为此,市领导专门批示:地下管道硫化氢事故每年都有发生,今年是第一次,说明在此类事故的预防仍有不到位的地方,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加大此类事故的防范力度,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排查隐患,切实加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防范硫化氢中毒工作,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现将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2009年10月,天津北辰科技园区总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天津风电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道路及管网一期工程,并约定于2013年7月31日竣工,2013年7月30日至2015年7月30日为项目维保期。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维修合同。按照规定,施工项目在维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维保期顺延2年,此次施工仍在维保期内。项目施工负责人吴广俊找到包工头欧金民,欧金民雇佣5人进行污水管道查勘。8月28日上午7点50分,施工人员欧世均下井作业晕倒,现场另一施工人员王柱刚下井施救也出现中毒晕倒,2名中毒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现场取样分析,发生事故的地点硫化氢浓度严重超标,二人死亡是因吸入井内硫化氢气体所致。 二、事故的初步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初步调查分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配备作业现场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和应急救援装备,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落实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缺乏对下井作业危险性的认识,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实施下井作业;现场人员在施救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盲目施救,导致次生事故发生,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施工项目在防范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方面存在着漏洞和薄弱环节,安全措施不落实的问题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安全法律法规及我市关于防范硫化氢中毒的相关文件要求,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二是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未按规定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三是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作业现场缺乏必要的检测、防护器材,在缺少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实施下井作业;四是缺乏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缺乏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方面的必要知识和技能,尤其缺乏硫化氢防护方面的必要知识;五是缺乏有效的应急措施,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缺少必要应急救援装备,盲目施救,从而导致事故扩大。 四、工作要求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范硫化氢中毒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防范硫化氢中毒相关文件的要求,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防范硫化氢中毒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始终是一项重点工作,市领导曾经多次批示,强调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重要性,避免事故重复发生。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对防范硫化氢中毒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工作主动性,切实把安全检查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二)进一步细化职责,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建设、电力、通信、燃气、市政市容、水务、国土房管等管理部门要承担行业领域内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各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适时对各有关部门开展防范硫化氢中毒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项目合法发包 涉及地下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工程发包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禁止从事地下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严格落实各自的主体责任,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把宣传培训落到实处 各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防范硫化氢中毒的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防范硫化氢等中毒的意识,消除因施救不当、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或引发次生事故。各有关单位要对从事地下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特别要在开工前、高温季节加大培训力度,增加培训频次,完善教育培训记录;要强化对流动作业过程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发生。
2016年9月8日 (联系人:张建强;联系电话:2820886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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