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对依法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的申请单位有关情况实施技术评审前公示。 第三条 采取网上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申请资质等级、申请业务范围、工作场所和实验室情况、经培训合格专职技术人员情况等。 第四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处(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处)受理并移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技术服务监管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处)后,由技术服务处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在其网站对申请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申请单位申请甲级资质有异议,均可向分会秘书处反映或举报(分会秘书处电话:010-64464676;分会信箱:zywsfh@163.com)。 第六条 公示期间有反映或举报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技术服务处组织对有关情况核实后,依法作出不予技术评审的决定,并将有关意见反馈行政审批处。 公示期间无问题的,由技术服务处按规定程序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