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监发〔2016〕22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书》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告知书》(以下统称《告知书》),请结合各自实际,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及时将《告知书》传达给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并督促各用人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知书》。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权限,市安监部门留存、确认驻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书》(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县安监部门留存、确认除驻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以外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告知书》(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督促指导各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告知书》的送达、确认工作。 二、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告知书》留存、确认、张贴工作,并认真填写《职业病防治工作告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省局职业健康处(电子邮箱:sxajzac123@163.com)。 三、要将《告知书》留存、确认、张贴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督促各用人单位按照《告知书》及其有关规定抓好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