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中央、省、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健函〔2016〕30号)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停止办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6〕13号)相关要求,对涉及市安监局部分行政审批职权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及相关工作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范围 1.取消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2.取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职业病防护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取消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4.原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批的“中央驻辽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三级以上石油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调整为市安监局进行审批。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保留对“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二、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要求 为确保审批事项调整到位,做好行政审批调整后的工作衔接,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制度,严格执行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相关要求,对涉及上述调整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申请单位要及时报送市安监局审批。同时,市安监局已从2016年7月2日停止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事项办理工作,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律停止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并不再出具相应的审批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审批。如发现违法受理审批事项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的衔接工作,及时修订本级行政审批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相关配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要求,凡与取消行政审批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要抓紧研究修订或者宣布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评审,做好衔接 建设单位要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继续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新的规定前,暂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2012〕第51号)及其施行说明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已修订的内容除外),自行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对于已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申请,如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完成审核、审查或验收工作,建设单位要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自行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同时抄报原负责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如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尚未开展审核、审查或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要求,自行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开展评审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三)加强监管,认真总结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项目试生产、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落实建设项目 “三同时”主体责任。发现违反建设项目 “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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