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4年 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批准内蒙古矿山安全与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中心等4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单位名称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批准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9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延续(单位名称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告。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